《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通知(6)

2006-10-08  |  

  4.1.2 运动器械的配备要符合其规格要求。

  4.1.3 运动器械的配置兼顾多功能组合以及单一功能的有机结合,其数量、品种和大小应根据场地条件和每个运动器械同时活动可容纳的人数设置。数量上能满足一次30名儿童同时玩耍的需要。

  4.1.4 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禁止使用不锈钢材质的运动器械。如果运动器械上有装饰物,不能挡住教师的视线。

  4.1.5 3岁和3岁以下儿童的运动器械以单一功能小型运动器械为主,适当配置3—4个运动功能组合的中、小型运动器械。器械的高度限高1.5米。

  4.2 运动玩具

  4.2.1 学前教育机构应为儿童提供丰富的可开展钻、爬、跳、平衡、投掷等活动的运动玩具,数量上应能满足一次30名儿童同时玩耍的要求。

  4.2.2 学前教育机构应配备不少于4个种类的球类以及与球类活动相适应的架子。数量上应能满足一次30名儿童同时玩耍的要求。其中小皮球必配且不得少于40只。

  4.2.3 学前教育机构应配备以自行车为主的不少于3--4种类型的车辆,数量上应能满足一次15名儿童同时玩耍的要求。不得使用有链条的自行车。

  4.2.4 3岁和3岁以下儿童应配备软球、大滚球、小推车、三轮车车类玩具、摇马、推拉玩具、踢蹬玩具等。

  4.3扮演玩具

  4.3.1 应为儿童模仿和体验生活、开展角色游戏提供各种个性化的娃娃、动物填充玩具,提供角色扮演的工具性玩具以及反映主题的场景类设施。同一类型的玩具幼小班按生均四比一配备,中、大班按生均六比一配备。应使用轻便、易于整理和清洁消毒的材质。

  4.3.2 托班儿童的娃娃或动物填充玩具应按生均二比一配备。

  4.4 构造玩具

  4.4.1 根据造型构造活动的需要,配备排列组合类、接插结构类、螺旋结构类、穿线编织类各种平面造型和立体造型的结构系列玩具。木制几何形积木是主要的结构玩具,对儿童形成重量、空间数形对称比例等概念有重大的意义,是各年龄的最基本的结构材料。

  4.4.2 配备不少于4种的结构材料。其中木制几何形积木为必备。

  4.4.3 配备数量应与活动室和专用室的大小相适宜。活动室中以区域活动的要求配置。数量上应能满足每班6名儿童同时开展活动的需要。

  4.5 音乐戏剧玩教具

  4.5.1 应配备儿童歌舞表演、故事表演、童话表演、木偶戏和影子戏等的系列玩具(木偶、头饰、影人等)、服装(含成人服装)、道具和基本场景布置。数量应满足15名儿童同时开展活动的需要。

  4.5.2 应全园配备儿童用打击乐器1—2套。基本打击乐器每件数量应满足30名儿童同时开展活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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