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通知(10)
b)6班规模的园所沙池面积(含沙箱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9--10班规模的园所沙池面积(含沙箱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其中沙箱总面积不得大于9平方米;15班及以上规模的园所沙池面积(含沙箱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其中沙箱总面积不得大于20平方米。
d)为改善沙池的排水,在沙池底部设大粒砾石或焦碳衬底,并设排水沟。
e)沙池活动区设备应能满足不同的玩沙功能的需要,如用皮带传送、或用吊架来移动沙土、在中央区域设置堆沙平台,提供各种玩沙的玩具等。
3.2 活动室
3.2.1 活动室的地面采用木制或根据区域活动的需要铺设柔软、有弹性的材料。天花板与墙壁应作必要的音响处理,使儿童不至于因活动和游戏所产生的喧哗声而过于兴奋。在局部区域铺设地毯,满足儿童(尤其是低幼儿童)爬、坐的需要,使儿童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活动。
3.2.2 为满足儿童集体、分组和个别活动的需要,活动室插座要科学合理地分布在多面墙面上,并为儿童展示作品留出空间。
3.2.3 儿童抵御风寒和热浪的能力较成人差,设置调控室温的设备是有需要的;活动室内光线过强,会损害儿童的视力,窗帘可用来遮挡射进的强光。
3.2.4 隔离物能让儿童进行区角的划分和布置。自然角可供儿童种植植物、饲养小动物等,为儿童提供种植、养殖、近距离观察动植物的条件。活动室墙面设置作品展示区等,可供展示儿童作品之用,作品展示高度应适宜于儿童的视线。活动区角的设置应按儿童的年龄特点、兴趣及发展需要创设阅读、科学探索、美工、生活、角色游戏、结构游戏、表演等区角。阅读区、科学探索区、美工区应光线明亮,结构游戏区应有宽敞的空间。
3.2.6活动室配备的设备应符合相关要求:
a)活动室配备的儿童桌椅应符合GB/T 3976-2002《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见下表)。儿童桌面长度应保证每位儿童占有0.50-0.55m,宽度为0.35-0.50m。儿童椅子的重量不应超过2.5kg。
b)玩具柜的配备应与儿童人数、身高相适应。室内玩具柜的高度和各活动区间隔的宽度,以不阻挡成人的视线为原则。建议玩具柜尺寸如下:小班1000*400~600*650mm,中班1000*400~600*750mm,大班1000*400~600*850mm。
3.2.7 2岁以下儿童活动室配备的设备应注意:
a) 栅栏门的栅栏应呈纵向设置。
d) 婴儿床应沿墙体周边区域放置,每张床应方便工作人员到达。床垫不宜过厚,以3厘米左右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