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通知(11)

2006-10-08  |  

  e) 由于2岁以下儿童大小便间隔时间短,不能及时用语言表达自己排尿的欲望,故在活动室内应配备便盆,并设置工作台,以及时替婴幼儿更换尿布。

  f) 室内的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否则将影响工作人员对有发烧现象儿童的正常观察判断。

  g) 室内还需配有发展体能的设备,踢蹬玩具有助于儿童在床上踢蹬时锻炼脚力,握抓玩具有助于锻炼其手部力量等。

  3.3 卧室

  3.3.1为保证儿童健康,防止疾病的交叉传染,儿童午睡时不可多班合用一室。

  3.3.2 卧室通道要保持畅通,床的摆放位置应保证教师能随时观察每个儿童的情况。使用的叠床之间应有一定的高度,此高度应能保证叠放时被褥的透气、卫生。为防止儿童跌落,使用的双层床不得超出规定高度。在非午睡时间,活动场地不足的园所可以把叠放的小床收藏在壁橱内,卧室可作为活动室使用,以提高用房的使用率。

  3.3.3 2岁以下儿童的婴幼儿床应配备侧栏。侧栏高度应以婴幼儿站立时胸部高度为准,床的前栏应能上下滑动,便于调节高度。

  3.3.4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的卧室,应营造温馨的家庭式氛围;创设不同的光照环境,方便儿童起居,便于教师观察和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3.4 盥洗室

  3.4.1 盥洗室地面要防滑,以免儿童在走动时因滑倒发生意外。带菌的排泄物,最容易传播疾病,因此地面要易于清洗,最好是没有缝隙,以免污水储存,滋生细菌,引发异味。

  3.4.2 洗手盆高度和深度,应考虑到符合儿童身高及手臂长短,避免洗手时水倒流进衣袖。毛巾挂应隔开距离,其间距不小于0.15m。

  3.4.3 由于幼小班及以下儿童骨盆发育不完善,因此宜使用坐便器。低幼儿童使用的坐便器高度以儿童坐下时双脚能够着地为宜,防止用厕时摔倒。

  3.4.5 为防止儿童烫伤,盥洗室内的热水器,应由恒温开关控制。为防止煤气泄漏,严禁将煤气热水器直接安装在盥洗室。

  3.4.7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专用浴室一般包括三个互相连接的区域,即更衣区、准备区和淋浴区。更衣区、准备区应注意保暖。为防止儿童烫伤或着凉,淋浴的水温必须保持恒温。

  3.5 小餐厅(含哺乳室)

  3.5.1 没有送饭车的学前教育机构,应配备操作人员的准备桌。若配备微波炉,应放置于儿童无法直接接触到的位置。

  3.5.2 婴儿的主要食物是奶制品,奶制品较易变质。因此,调奶工作只能在哺乳室内进行,而不能在厨房进行,以免受到未经洗煮的蔬菜和肉的污染。

  3.7 专用活动室

  3.7.2 专用活动室的设置一要突出专用性,即能排除每班活动室繁杂的环境对儿童游戏所产生的干扰;二要强调丰富性,即专用游戏材料的丰富多样;三是使用的灵活性,应更易于使游戏的场景富有变化,游戏情节也可随之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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