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通知(5)

2006-10-08  |  

  3.5 小餐厅(含哺乳室)

  3.5.1 儿童用餐的场所可根据机构实际情况全园或分班设置专用餐厅,或与活动室共用。专用餐厅应配备与儿童人数、身高相适应的餐桌椅,有条件的可在小餐厅配备洗手设施、微波炉等。

  3.5.2 服务对象中有婴儿的,应设哺乳室,哺乳室内配置奶瓶、奶瓶消毒器、烧水器、调奶器、工作台、冰箱以及能上锁的储物柜等。

  3.6 多功能活动室

  3.6.1 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艺术活动、体育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并可根据不同功能的要求进行组合使用。

  3.6.2 多功能活动室应有电脑网络接口,安装窗帘,配备冷暖空调。活动室周边可安装把杆和镜子。

  3.6.3 多功能活动室应配备多媒体设备(如:投影机、实物投影、电脑等)、音响设备、钢琴、会议所需的儿童和成人桌椅等。有条件的可设置小舞台,放置演出用布景、道具等,配置室内体育活动的运动设备供幼儿活动,以充分发挥场地的使用率。

  3.7 专用活动室

  3.7.1 学前教育机构应根据儿童兴趣和办园特色设置专用活动室。客观条件有限的,可以根据不同时期不同主题创设机动专用室,以提高场地使用率。

  3.7.2 专用活动室的设置应能满足儿童在分班活动室中不能满足的兴趣发展和交往需求的空间要求,以及添置分班活动室难以放置的形象性和素材性的中大型玩具的要求。

  3.7.3 专用活动室应按其专用功能定位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专门的玩教具和活动材料。专用活动室的玩教具配备应适合儿童接受水平和操作能力,克服装备的小学化和成人化倾向。

  a) 美术室应有水源,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涂鸦墙。配备画架、画板等在活动室中无法摆放的设备,配备摆放各种美术工具(各种纸张、笔、颜料等,包括泥工工具)的材料柜,周边应有作品欣赏区和儿童作品展示区。

  b) 操作室是开展科学探索、手工操作和智力活动等的专用室。应在室中提供水源,配备较大的操作台,配备可以摆放各种材料和工具的材料柜,摆放参考资料的图书架,以及其他可供开展各种探索活动的相关玩教具和操作材料。

  c) 结构室应配备中大型结构材料。在结构室中留有较大空间便于儿童建构大型主题。应配备可以分类摆放的结构材料柜或框,以及摆放参考资料的图书架。

  3.7.4 专用活动室的玩教具数量由专用室大小决定。能满足一次15名儿童同时玩耍的需要。

  4、2-6岁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4.1运动器械

  4.1.1 配备具有攀、爬、滑、钻、荡等单一功能的运动器械,和配备根据儿童智力、体力发展水平而组合的多功能组合运动器械。3岁以下以单一功能运动器械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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