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通知(2)

2006-10-08  |  

  2.1.2 利用过道设置活动项目的,应优先考虑消防通道的特殊安全需要,为过道留有足够的净宽度。

  2.1.3 学前教育机构的装备必须考虑儿童不同年龄的行为、反应水平和能力水平。各年龄段配备的玩具应与玩具产品说明书所示的年龄范围相符。对特殊儿童所需要的不符合年龄范围的玩具,应在成人直接监护下使用。

  2.1.4 学前教育机构中自制的玩教具必须在设计、制作和材料等方面避免儿童在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合理滥用下可能造成的伤害。当安全要求与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首先考虑安全要求。

  2.1.5 学前教育机构中自制的玩具和使用生活中物品作为玩具时:

  a) 不得使用有毒和易燃的废旧物品。

  b) 不得使用泡沫塑料包装材料作为玩具。

  c) 供3岁以下的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允许存在可拆卸的小零件。

  d) 供3—6岁儿童使用的玩具上如果存在小零件,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2.1.6 学前教育机构中不提倡使用粮食作为玩具。

  2.1.7 设施设备应注意保护儿童的视力、听觉、嗅觉等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的健康。

  2.1.8 装备中涉及到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的产品,应有相应的安全认证标志。

  学前教育机构的装修及设施设备的添置与更新,应符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2.1.9 有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对室内空气有较大影响的,应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空气质量检测。

  2.1.10 户外活动场地上的中大型运动器具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1.11 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具有开合功能的(如房门、橱柜等),应在幼儿能接触到的开合处安装防止幼儿夹伤的保护装置。环境布置与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婴幼儿使用的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2.1.12 学前教育机构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带保护门的安全型插座。幼儿活动区域的电扇应安装在幼儿触摸不到的高度。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品。

  3、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

  3.1 户外活动场地

  3.1.1 学前教育机构户外活动场地的设置应具有多种功能,其中以运动和游戏配置为主。

  a) 学前教育机构提供的场地地面,其质地应多样化,软硬场地应兼而有之。

  b) 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能满足儿童每天使用的需要。

  c) 场地布局应确保一块宽敞场地的设置,以优先满足集体活动的需要。

  d) 应根据儿童动作发展的要求,设置单一功能或组合功能的固定的中大型运动器械。运动器械可分散或集中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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