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的通知(3)

2006-10-08  |  

  3.1.2 户外自然游戏区应开辟玩沙玩水区,场地有限的可配备移动式玩沙、玩水设施,以确保儿童玩沙、玩水活动的开展。

  a)沙池位置尽可能选择在向阳背风处,有利于幼儿玩沙时进行日光浴,并对沙土起消毒作用。

  b)沙池深为0.3—0.5m,其大小面积应与机构办学规模相协调。

  c)沙池应使用细软天然黄沙,避免使用白沙及经工业加工的有色沙,禁用石英砂等工业用砂。沙池应确保良好的管理状态。

  d)沙池应有良好的排水性能。

  e)为增加儿童玩沙的兴趣,可在沙池中设置活动区,并应提供多种玩沙设备。

  f)尽可能在沙池的附近设置玩水区。

  3.1.3 户外活动场地中还应设置种植、饲养区,提供水源及按1—2个小组同时使用的需要配置种植工具、饲养工具。

  3.1.4 户外活动场地中应设立储藏空间,且便于取放。

  3.1.5 可配备供多名婴幼儿乘坐的小推车,以满足2岁以下婴幼儿外出接触阳光、空气时的需要。

  3.2 活动室

  3.2.1 为适应儿童动静态活动的需要,减少不必要的干扰,活动室的地面、天花板和墙面应进行不同的处理。

  3.2.2 活动室应安装不少于四组的电源插座,有条件的应安装电脑网络接口。

  3.2.3 活动室应安装遮光窗帘,每班配备吊扇不少于2只。有条件的可配备空调。

  3.2.4 应根据儿童活动需要配置游戏、活动区角的设施和隔离物。配备丰富的玩教具供儿童开展活动。

  3.2.5 配备饮水设备,每班一只保暖桶,一只茶水柜,每生一只杯子。饮水桶应具备锁定装置。

  3.2.6 2—6岁儿童的活动室基本设备配置如下:

  a) 按每生一席的数量配备儿童用椅,按每桌4—6人配备儿童用桌。儿童桌椅的尺寸、重量等规格应与儿童身高等肌体的发展相适应。

  b) 在班级标准学额数的前提下,按每班6—8只的数量配备与儿童身高相适宜的开放式可移动玩具柜。

  c) 每班配备钢琴或61键电子琴1件。

  d)每班配备书写板、钟、电视机、录音机、带耳机的收听设备等各1件。

  e) 有条件的可配备电脑、实物投影仪(视频展台)、数码照相机等教育或教师观察记录设备。

  3.2.7 2岁以下儿童的活动室基本配置要求如下:

  a) 活动室应加装栅栏门,其高度应高于婴幼儿的身高,栏间距应小于婴幼儿的头围。

  b) 婴幼儿所能接触到的墙面应使用软质材料,高度以婴幼儿身高为准。同时,可以在墙面上安装与婴幼儿身高相符的宝宝镜。

  c) 活动室配备供婴幼儿活动的地毯3—4块。

  d) 活动室内应配备一定量的小床及床垫、床单、被等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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