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6)
7、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识,社会、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8、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进行有关儿童法律知识、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9、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及其它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0、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11、宣传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姓名和身份。
12、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及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13、积极建立和完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14、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工作,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教育和改造措施。
四、优化儿童发展环境
主要目标
1、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100%。
2、农村自来水普及率2005年达到50%左右,2010年达到60%以上。
3、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2005年达到65%,2010年达到80%以上。
4、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
5、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6、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
7、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地率达到35%以上;农村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
8、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9、兴办和创建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到2010年市、县(市)、区至少要建立1所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10、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11、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12、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13、大众传媒要传播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使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
14、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15、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16、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
17、到2010年,要建立1-2所具有保护、医疗、康复、教育功能的市级儿童福利院。各县(市)、区有条件的要努力创办功能齐全的儿童福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