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5)
11、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鼓励社会兴办幼儿园。
12、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 开发教育软件,为教育现代化奠定基础。
1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重视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14、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15、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
16、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三、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3、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
4、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减少重新犯罪率。
5、在中小学普遍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法律观念。
6、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7、在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8、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9、提高流浪儿童接受救助教育率和回归安置率。
策略与措施
1、制定和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儿童权利公约》。
2、严厉打击杀害、强奸、催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3、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
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5、公、检、法、司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政策。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6、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