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儿童问题特别会议)(15)

2005-08-12  |  

  (26)遏止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流动;并保护儿童免遭地雷、未爆弹药及其他危害儿童的战争物资;在武装冲突期间和之后向受害儿童提供援助。

  (27)决心加强国际合作,包括分担收容难民的国家的负担和协调对这些国家的人道主义援助,并帮助所有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包括儿童及其家属,安全和体面地自愿返回其家园,顺利地重新融入其社会。

  (28)在必要的国际合作下,制定和执行各种政策和方案,保护和照顾难民儿童和寻求避难的儿童,以及提供基本社会服务,除保健和食物外还包括受教育。

  (29)优先考虑寻找家人下落和家庭团聚的方案,并继续监测为孤身儿童和/或失散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作出的照顾安排。

  (30)评估和定期监测制裁对儿童的影响,并按照国际法采取紧急和有效措施,以减轻经济制裁对妇女和儿童的不利影响。

  (31)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儿童不被扣作人质。

  (32)拟订具体战略,照顾到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女孩的具体需要和特别脆弱性。

  消除童工现象

  (33)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作为紧急事项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现象。通过确保免费接受基础教育的机会,并在可能和适当时接受职业培训的机会等办法,让摆脱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现象的儿童得到康复并融入社会。

  (34)采取适当步骤,通过增进国际合作和(或)援助,包括支助社会和经济发展、消除贫穷方案和普及教育,互相帮助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现象。

  (35)制订并执行各种战略,保护儿童免遭经济剥削,使儿童免于从事可能有害或干扰其教育、或者有损其健康或身心、精神、道德或社会生活能力发展的工作。

  (36)在这方面,调动国家合作伙伴和国际合作,保护儿童免遭各种形式的经济剥削,向从事工作的儿童提供免费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尽一切可能让他们进入教育系统,以此改进儿童的状况,鼓励支持扶贫灭贫的社会经济政策,以及向家庭、尤其向妇女提供就业和创收机会的社会经济政策。

  (37)促进国际合作,应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协助它们处理童工现象及其根源,包括采取旨在消除贫穷的社会和经济政策,同时强调不应将劳工标准用于保护主义贸易的目的。

  (38)加强童工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工作。

  (39)将有关童工的行动纳入国家消除贫穷和发展努力的主流,尤其是纳入保健、教育、就业和社会保护等领域的政策和方案之中。

  消除贩卖儿童和对儿童的性剥削

  (40)紧急采取协调一致的国家和国际行动,制止贩卖儿童及其器官、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利用儿童从事色情、卖淫和恋童癖活动,取缔现有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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