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儿童问题特别会议)(13)

2005-08-12  |  

  42.在有些国家,儿童的处境受到了与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不符的单方面措施的影响,这些措施阻碍各国间的贸易关系,妨碍充分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并有碍于受影响国家民众的福利,给妇女和儿童,包括对青少年带来了特别的后果。

  43.儿童有权受保护免遭一切形式的虐待、忽视、剥削和暴力。社会必须消除对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因此,我们决心:

  (a)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虐待、忽视、剥削和暴力;

  (b)保护儿童免受武装冲突的影响,并保证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

  (c)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包括严惩恋童癖、贩卖和绑架;

  (d)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所界定的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现象,拟订并执行战略消除违反公认的国际标准的童工现象;

  (e)改善处境特别困难的千百万儿童的困境。

  44.为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将执行下列战略和行动:

  一般保护

  (1)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国际文书,建立制度,确保儿童在出生时或出生后不久接受登记,并且实现其取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

  (2)鼓励所有国家制订并实施法律,改进各种政策和方案的执行,以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忽视、虐待和剥削,不论是在家中、在学校或其他机构、在工作场所、还是在社区中。

  (3)采取特别措施,以消除因为种族、肤色、性别、语文、宗教、政治意见或其他意见、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残障、出身或其他身份上的理由而歧视儿童,并确保他们有机会获得教育、保健和基本社会服务。

  (4)终止一切对儿童犯罪而不受惩罚的现象,并为此而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公布这些罪行应受的惩罚。

  (5)采取步骤,以期防止和不采取与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不符的单方面措施,这些措施妨碍受影响国家人口,特别是儿童和妇女,充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碍于他们的福祉,并阻碍他们充分享受人权,包括人人享有为其健康和福祉所需的生活水准的权利以及获得食物、医疗保健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的权利。确保食物和医药不被用作施加政治压力的手段。

  (6)使人们进一步意识到不保护儿童免遭暴力、虐待和剥削的非法性和有害的后果。

  (7)考虑到复原性司法原则,促进建立预防、支助和照顾服务以及特别适用于儿童的司法制度;充分保障儿童的权利;并提供专门培训的工作人员,以促使儿童重新融入社会。

  (8)保护儿童免遭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呼吁所有会员国政府,尤其是还没有废除死刑的会员国政府,履行根据国际人权文书有关规定承担的义务,尤其包括《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和第40条以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6条和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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