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7)

2013-04-03  |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特别是事关幼儿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早期教育服务;支持社区开展公益性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对幼儿园工作的多方面支持。

  第十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以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者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园长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他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十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末应当向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按规定采集、更新、报送幼儿园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在当地小学寒、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以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自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1996年3月9日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5号令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热点推荐
在线背单词
关于我们 |  我的账户 |  隐私政策 |  在线投稿 |  相关服务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2-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小精灵儿童网站
联系我们(9:00-17:00)
广告和商务合作qq:2925720737
友情链接qq:570188905
邮件:5701889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