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2013-04-03  | 幼儿 修订稿 修订 

  为适应新形势下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我部对1996年《幼儿园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中国政府法制网(http://www.chinalaw.gov.cn )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 )首页左侧的鈥溦髑笠饧澙柑岢鲆饧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法制办(邮编:100816)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23日。

  教育部

  2013年3月21日

  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已经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要的地区,可将入园年龄适当向下延伸。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禁止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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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摘要:,形成了《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中国政府法制网http://www.chinalaw.gov.cn 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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