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6)

2013-04-03  |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负责晨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四)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

  (五)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提供普惠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的经费应当按归口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当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进行教职工培训。民办幼儿园应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发展基金。

  第五十条 幼儿膳食费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经费预算、决算审核制度。经费预算、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依法建立资产产权登记与监督管理制度。

  第九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当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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