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7)

2009-08-18  |  

  第29条

  1. 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

  (a)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b)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

  (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其自身的文化认可、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文明的尊重;

  (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著居民之间的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

  (e)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2. 对本条或第28条任何部分的解释均不得干涉个人和团体建立和指导教育机构的自由,但须始终遵守本条第1款载列的原则,并遵守在这类机构中实行的教育应符合国家可能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的要求。

  第30条

  在那

  些存有族裔、宗教或语言方面属于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国家里,不得剥夺属于这种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并举行宗教仪式.

  儿童权利公约

  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第31条

  1. 缔约国认识到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

  2. 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活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

  第32条

  1. 缔约国认识到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到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障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2. 缔约国应采取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确保本条得到执行。为此目的,并鉴于其它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尤应:

  (a)规定受雇的最低年龄;

  (b)规定有关工作时间和条件的适当规则;

  (c)规定适当的惩罚或其它制裁措施以确保本条得到有效执行。

  第33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不致非法使用有关国际条约中界定的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并防止利用儿童从事非法生产和贩运此类药物。

  第34条

  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

  (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

  (b)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它非法的性行为;

  (c)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第35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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