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6)
(e)确保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父母和儿童介绍有关儿童卫生保健和营养、母乳喂养的益处、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及防止意外事故的基本知识,使他们得到这方面的教育并帮助他们应用这种基本知识;
(f)开展预防保健、对父母的指导及计划生育的教育和服务。
3. 缔约国应致力采取一切有效和适当的措施,废除对儿童身心健康有害的传统习俗。
4. 缔约国承担促进和鼓励国际合作,以期逐步充分实现本条所确认的权利。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第25条
缔约国认识到在有关当局为照料、保护或治疗儿童身心健康的目的下受到安置的儿童,有权获得对给予的治疗以及与所受安置有关的所有其它情况进行定期审查。
第26条
1. 缔约国应认识到每个儿童有权受益于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并应根据其国内法律采取必要措施充分实现这一权利。
2. 视情况,福利的提供应是免费的,并要考虑儿童及有赡养儿童义务的人的资源和环境,以及与儿童本人或代其提出的福利申请有关的其它因素。
第27条
1. 缔约国认识到每一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
2. 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负有首要责任在其能力和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确保儿童发展所需的生活条件。
3. 缔约国按照本国条件并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帮助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实现此项权利,并在需要时提供物质援助和资助方案,特别是在营养、衣着和住房方面。
4.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向在本国境内或境外儿童的父母或其他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人追索儿童的贍养费。特别是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人居住在与儿童不同的国家的情况时,缔约国应促进加入国际协定或缔约此类协定以及作出其它适当安排。
第28条
1. 缔约国认识到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
(a)尽力实现全面的义务免费小学教育;
(b)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并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实行免费教育和对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贴;
(c)根据能力尽可能使所有人享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d)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信息和指导;
(e)采取措施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
2.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
3. 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有关教育事项方面的国际合作,特别着眼于在全世界消灭愚昧与文盲,并且提供便利获得科技知识和现代教学方法。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