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早期儿童音乐教育的一种理论框架(7)

2008-10-20  |  

  四、结果和谐论

  任何有目标的教育行动,都是着眼于能在受教育者身上看到预期改变的。当然,从事教育工作的人都十分明确:教育过程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所以,任何的“改变”或称之为“发展”更好,都只能是一种暂时性的结果。另外,从事教育工作的人也都十分明确,教育体系是一种开放性的体系,一种不断运动变化着的体系。任何暂时性的教育结果,都会对进一步的教育目标追求,乃至对该教育体系本身的发展产生能动的促进和调节作用。因此,在我们提出的这种理论框架中,“结果和谐”不是指一种静止状态,而是指一种不断追求新的更佳和谐状态的运动状态。结果和谐既可以从课程评价的维度上分析又可以从个人评价的维度上分析。

  从第一个维度上讲,每一具体的教育影响发生后,影响的结果若都能与相对更长远的课程目标相一致(和谐)时,编制课程的和能清醒地执行该课程的教育者自身获得的满意度为最高。但对于那些对课程目标理解不够全面、准确的教育者,或那些对达成目标的规律掌握不够熟练的教育者来说,往往会在许多具体的教育步骤中,产生目标追求的困惑或偏离。例如:放弃全体儿童的素养发展转而追求少数儿童的技能发展,或在某一教学环节中将音乐审美情趣,音乐情感体验与音乐知识、音乐技能相互割裂、对立起来。又如,孤立强调唱准附点或休止,而忽略了儿童体验和呈现这些附点或休止在该作品中的愉感含义等。所以,教育者不仅要能理清和记住这些终极目标,而且还要能真正理解和内化这些目标的价值,并能够切实把握每一步骤、每一活动、每一周、每一年的实际教育结果与终极目标之间的和谐程度水平是理想的。当然,目前所有的已提出的所谓理想的音乐教育课程目标都是历史性的。“历史性”一方面意谓着它们的继承性,即目前所处的暂性“理想”状态或地位,另一方面又意谓着它的可发展性,即将来不可避免地会被不断改造、调整,进入将来某时期所认可的又一暂时性“理想”状态。所以,调整终极目标,以达到音乐教育体系内部的或音乐教育体系与外部环境之间在新的历史时期,新的水平上的和谐,也是音乐教育工作者的一项份内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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