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早期儿童音乐教育的一种理论框架(3)

2008-10-20  |  

  目标是任何系统运动所要求(或期待)达到的结果。本文特指的是这种早期儿童音乐教育(指在社会教育机构中对3~8岁儿童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集体音乐教育活动)的目标和谐。这里的这种目标体系着眼于期望儿童通过不断地使自己与音乐相和谐的学习过程,进而不断达到下列目标:

  1、主体内部各种发展之间的和谐。儿童的现实发展与未来发展相和谐,儿童的音乐发展与全面发展相和谐,儿童的生理发展与心理发展相和谐,儿童的智慧能力、情感能力和行动能力的发展相和谐。

  2、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和谐。儿童与自身相和谐,儿童与他人相和谐,儿童与自然相和谐,儿童与所有主客观存在相和谐。

  3、更具体层面上的目标内容和谐。由于在这些更具体的层面上所涉及的目标内容太过于广泛庞杂,不可能在本文的容量许可范围内一一陈述,我们仅采用举例的方法来说明。在处理儿童意志品质培养和儿童的自尊心、自信心培养的有关目标时,应能够形成严格与宽容的和谐;在处理与文化继承和文化发展有关的目标时,应把握好模仿能力发展与创新能力发展的和谐,在让儿童学习一个具体的音乐作品的过程中,应把握好掌握该作品、喜爱该作品,并从中获得各种能力发展等各方面目标内容之间的和谐关系;在让儿童学习用身体动作去感知音乐和在让儿童跟随音乐进行身体动作的艺术表现时,应分别突出不同的主要目标并尽力处理好音乐与动作的关系,使上述两种随乐身体运动都能成为和谐完美的整体艺术形象的表现和体验过程。

  我们提倡的这种以“和谐”为核心的目标体系框架所要力图体现的是:中国音乐文化发展,人类音乐文化发展;中国社会发展,人类社会发展;中国儿童自身的现实发展,自身的未来发展等各种宏观目标之间的整体和谐性;在儿童的每一具体发展领域,每一具体品质、能力类型,每一具体操作行动中各种微观目标之间的整体和谐性。这些教育目标之间的关系和谐与否及和谐的程度如何,是教育效益高低的关键。只有在教育工作者能够清楚地认识到其中的和谐规律,并能够熟练地按和谐规律操纵这些目标时,才可能最终达到“出最小的力、做最大的功”的理想教育境界。

  三、过程和谐论

  教育目标是要靠教育行动去实现的。教育实践的每一步行动,都是目标达成或实现的一个具体过程。在这些过程中,每一种参与该过程中的具体因素,都会对目标达成的状况作出自己的影响或贡献。在历史与现今的许多音乐教育研究中,音乐教师和音乐教育、心理研究工作者,花费了大量的精力进行研究。音乐教育过程中的诸多参与要素的性质、相互作用的规律、产生影响或作出贡献的机制或原理,都是研究者们多年来竭力捕捉、搜寻的对象。尽管并非所有的研究者都有意识的或明确地采用了“和谐”这个词汇,但从本质上来讲,寻求造成各因素之间的相互支持,相互匹配或相互适应局面的规律,是所有研究者共同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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