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6)

2005-08-12  |  

  又考虑到《儿童权利公约》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不受经济剥削,不从事可能有危害性或可能影响其教育或有害儿童的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任何工作。

  严重关切为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目的而进行的国际儿童贩运十分猖獗且日益严重,

  深切关注特别容易侵害儿童的色情旅游仍然广泛存在,因为它直接助长了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认识到包括女童在内的一些特别脆弱的群体较易遭受性剥削,并认识到性剥削的受害人以女童居多,

  关注互联网和其他不断发展的技术提供的儿童色情制品越来越多,并回顾打击互联网上的儿童色情制品国际会议( 1999 年,维也纳),特别是其结论要求世界各地将儿童色情制品的制作、分销、出口、传送、进口、蓄意拥有和广告宣传按刑事罪论处,并强调各国政府与互联网业界建立更加密切的合作与伙伴关系的重要性,

  认为应采用一种全面的方法来消除引发性因素,其中包括发展不足、贫困、经济失衡、社会经济结构不公平、家庭瘫痪、缺乏教育、城乡移徙、性别歧视、不负责任的成人性行为、有害的传统习俗、武装冲突和贩卖儿童,从而有助于消除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又认为需要努力提高公众意识,以减少消费者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需求,还认为必须加强各行动者的全球合作以及在国家一级改善执法行动的重要性,

  注意到关于保护儿童的国际法律文书的各项规定,其中包括《保护儿童和国家间收养方面合作海牙公约》、《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海牙公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

  欣慰地注意到《儿童权利公约》获得极大的支持,可见各方决心致力于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

  认识到执行《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行动纲领》和1996年8月27日至31日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世界大会的《宣言和行动议程》的规定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其他有关决定和建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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