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5)

2005-08-12  |  

  2. 对于在本议定书生效后批准或加入的国家,议定书在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一个月生效。

  第11条

  1. 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议定书,秘书长应立即通知公约其他缔约国和已签署公约的所有国家。退约应于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后一年生效。但是, 在该年结束时如果退约缔约国正处于武装冲突之中,退约在武装冲突终止之前应仍未生效。

  2. 此类退约不解除缔约国依本议定书对退约生效日期前发生的任何行为所承担的义务。退约也绝不妨碍委员会继续审议在退约生效日期前业已开始审议的任何事项。

  第12条

  1. 任何缔约国均可提出修正案,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将提议的修正案通知各缔约国,并请它们表明是否赞成召开缔约国会议以审议提案并进行表决。如果在此类通知发出之后的四个月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赞成召开这样的会议,秘书长应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会议。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过半数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联合国大会批准。

  2. 根据本条第1款通过的修正案如果获得大会批准并为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接受, 即行生效。

  3. 修正案一旦生效,即应对接受该项修正案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其他缔约国则仍受本议定书各项条款和它们已接受的任何早先的修正案的约束。

  第13条

  1. 本议定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交存联合国档案库。

  2.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议定书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分送公约所有缔约国和已签署公约的所有国家。

  附件二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考虑到为了进一步实现《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并执行其各项规定,别是第1条、第11条、第2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和第36条,应当扩大各缔约国应为确保保护儿童免遭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之害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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