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10)

2005-08-12  |  

  2. 缔约国应当通过以各种恰当手段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包括儿童在内的广大公众对本议定书所述罪行的预防措施以及这些罪行的有害影响的认识。缔约国在履行其在本条款下承担的义务时应当鼓励社区,特别是儿童和受害儿童参与包括在国际一级开展的这类宣传教育和培训方案。

  3. 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向这些罪行的受害人提供一切适当的援助, 包括使他们真正重返社会并使他们身心完全康复。

  4. 缔约国应当确保本议定书所述罪行的所有受害儿童均有权提起适当程序,在无歧视的情况下要求应负法律责任者作出损害赔偿。

  5. 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有效禁止制作和散播宣传本议定书所述罪行的材料。

  第10条

  1.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加强国际合作,作出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以防止、侦察、调查、起诉和惩治涉及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狎童旅游行为的责任者。缔约国还应促进本国政府机关、本国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2. 缔约国应当促进国际合作,协助受害儿童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协助遣送受害儿童回国。

  3. 缔约国应当促进加强国际合作,以消除贫困和发展不足等促使儿童易受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狎童旅游等行为之害的根源。

  4. 缔约国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通过现有的多边、区域、双边或其他方案提供财政技术或其他援 助。

  第11条 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不应影响更有利于实现儿童权利的任何规定,包括下列法律所载的任何规定:

  (a) 缔约国的法律; 或

  (b) 对该国生效的国际法。

  第12条

  1. 每一缔约国应在本议定书对该缔约国生效后两年内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提供其为执行本议定书的规定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详尽资料 。

  2. 在提交全面报告后,每一缔约国应在其根据公约第44条向儿童权利委员会递交的报告中进一步列入执行本议定书的任何其他资料。本议定书的其他缔约国应每五年递交一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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