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三十五 选举考八(16)

2016-05-03  |  

  元和十二年,诏:"入粟助边,古今通制。如闻定州侧近秋稼方登,念切救人,不同常例。有人能於定州纳粟五百石者,放优出身,仍减三选;一千石者,无官便授解褐官,有官者依资授官;二千石者,超两资。如先有出身及官,情愿减选者,每三百石与减一选。"又敕:"入蕃使不得与私觌正员官告,量别支给,以充私觌。"

  旧例,使绝域者许卖正员官十员,取赀以备私觌。虽优假远使,殊非典法,故革之。

  十五年,复其制,入回鹘使仍旧与私觌正员官十三员,吐蕃使八员。

  宋兴以来,所重者独进士,若纳粟授官,止赎刑而己,於民政无预也。

  神宗熙宁元年,行入粟补官法,出将作监主簿、助教告敕七十道,付河北安抚司募人入粟。寻又赐河东空名敕诰。

  徽宗宣和三年,臣僚言:"元丰所立进纳官法,多所裁抑,应入令、录及因赏得职官,止与监当,该磨勘者即换授降等,使臣仍不免科率,法意深矣。迩者,东南用兵,民入金榖,皆得补文武官,理选依限如官户,此不便也。且富而入纳者,皆尝与不入纳者均受科取,今复其户不输,是得数千缗於一日,而失数千斛於无穷也。况大户得复则移其科於下户,下户重贫,州县缓急,当责何人办事?况不注监当,不限磨勘,与士大夫泾渭并流,驽骥同皂,又弊之大者。乞改用进纳本法。" 诏:"近东南捕贼,入金粟而补之官,与常平法进纳者异。可如已命毋改。该注亲民官,而有田业在所莅,其毋得注。"

  高宗绍兴二十年,用吴逵言,置力田科,命江、浙、福建监司守臣募民往两淮开垦田地。岁收榖五百石归官庄者,免本户差役;七百石,补进义副尉;至四千石,补进武校尉,并作力田出身。其被赏後再开垦及元数,许参选如法,理名次在武举特奏名出身之上,遇科场许赴转运司应举。

  孝宗淳熙二年,诏进纳补官请举年及合免举之人,许纳补授文书,直赴南省。

  七年,中书门下省言:"湖南、江西旱伤,立赏格以劝积粟之家,凡出米振济,系崇尚义风,不与进纳同。一千石,补进义校尉,愿补不理选将仕郎者听;二千石,补进武校尉,如系进士,与免文解一次;四千石,补承信郎,如系进士,与补上州文学;五千石,补承节郎,如系进士,补迪功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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