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上)第十一章 谁是继承人?(3)

2016-04-13  |  

  111.否则,罗伯特爵士既然那样强调“传袭”、“亚当的继承人”、“下一代的继承人”或“真正的继承人”等名词,他怎么可能竟然从不告诉我们“继承人”是什么意义,也不指出认定谁是“下一代的”或“真正的继承人”的方法呢?我不记得他在什么地方曾把这个问题明白地处理过,而是在碰到这问题时,只很当心地,又很犹豫地接触它一下;他这样作是非常必要的,否则,一切建立在他的那些原则上的政府和服从都没有意义;那个无比完善的“父权”对任何人也都没有用处了;所以,我们的作者告诉我们说,“不仅是权力的一般结构,甚至连它之只限定于一种类型——即君主制——以及决定它须归于亚当这一特定的个人及其后裔 ——这是上帝的三道法令。不论是夏娃还是她的子孙都不能限制亚当的权力,也不能把别人与亚当联在一起,凡给予亚当的权利,是先给予他个人,然后由他转给他的后裔。”在这个地方,我们的作者又告诉我们“神的意旨”限制亚当的君权传给谁呢?作者说“传给亚当的世系和后裔”,这真是一种特别的限制,对整个人类的限制。假如我们的作者能在人类之中找出一个不属于亚当的“世系”或“后裔”的人来,这个人或许可以告诉他,谁是亚当的下一代继承人,但是,就我们说来,我对于这种把亚当的帝国限制于他的一“系”或“后裔”的办法怎样能够帮助我们找得到“一个继承人”是感到失望的。我们作者的这种“限制”诚然可以为那些想在兽类中去找寻“继承者”的人节省一些劳苦——如果其中有任何这样的继承者的话——但是这对于在人类中发现“一个下一代继承人”却不会有什么贡献。固然,告诉我们说,亚当的世系和后裔应有王权,是一个解决亚当王权传袭问题的简易方法,用浅易的英语来说,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有这种权力,因为,活着的人,哪一个不具有亚当的“世系”或“后裔”的身份,只要这身份存在着,它就属于我们作者所说的由上帝意旨规定的限制范围之内。不错,他告诉我们说“这种继承人不独是自己的子孙之主,而且是自己的兄弟们之主,”由这句话,以及由后面的一些话(这点我们很快就要加以考察)他似乎暗示,最长的儿子就是继承者,但是,照我所知,他并没有在任何一个地方直截了当地这样讲出来,不过根据他在后头所举的该隐和雅各的例子,我们可以把这一点认为是他关于继承人的意见,即是说,如果有许多儿子的话,最长的儿子具有充当嗣子的权利。不过我们已经说明了,长子继承制是不能够给予任何父权资格的,我们也不难承认,父亲可以有某种支配儿子权力的天赋权利;但是如果说长兄具有支配其兄弟们的权利,则仍有待于证明。就我所知,上帝或“自然”从没有在任何地方给予长子以这种统治权,理性也不能在一群兄弟中找出这种天然的优越性。摩西的法律规定给长子两倍的财产和物品,但是,在任何地方我们都未发现他天生地或根据上帝的规定享有优越地位或支配权。我们的作者所举的例子,不过是长子享有国家权力和支配权资格的一些微弱的证据,更确切地说,他们倒是说明了相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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