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上)第十一章 谁是继承人?(8)

2016-04-13  |  

  119.现在我们看见,我们的作者怎样规定亚当的君主权力或父的支配权传给后裔,即是由他的嗣子来承袭,这嗣子继承他父亲的一切权力,在他的父亲死后,成为与他父亲一样的人主,“不独支配他自己的儿孙,而且支配他的兄弟”,一切都是由父亲传下来,而且永无止境地象这样传下去。不过,他一次也没有告诉过我们谁是这个继承的嗣子,在这样一个带基本性的问题上,我们从他那里得到的全部启示,就是在他所举的雅各的例子中,由于他用了从以扫传到雅各身上的“长子名分”这个名词,使我们推测他所谓的嗣子是指长子而言。不过,我不记得他曾在什么地方明白地提到过长子的身份权利,而是一直藏躲在“继承人”这个不确定的名词的阴影后面。就算他的意思是指长子为继承人(因为,如果长子不是继承人,那就没有理由解释为什么众子不能同样地都是继承人),因此根据长子继承制具有支配他的众兄弟之权,这也只不过是解决继承权问题的第一步,在他还不能指出,在当前的统治者没有儿子的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之下,谁是正当的继承人以前,困难之多仍是与前无异。但是,他一声不响地越过了这个问题,而且,这也许是做得很聪明的,因为,在断定了“具有此种权力的人,乃至于政府的权力和形式都是神的意旨,出自神的规定”之后,除了留意不再触及关于人的问题以外,还有什么比这更为聪明的办法呢?因为要解决这个人的问题,肯定地将会使他不得不承认,上帝和自然对这个问题是没有作过任何决定的。在我们的作者费了那么多的心血制造出来的这个自然的君主一旦死了,没有留下儿子时,如果他不能指出,根据自然的权利或上帝明确的法律,谁是最接近的一个有资格来承袭他的支配权的人,他满可以不必在讨论其余的事情上花费力气了,因为要安定人们的思想和决定他们的服从与忠诚,更为重要的事是要使人们知道,谁是根据原始的权利——优于和先于人类的意志与任何行为的权利——应享有这种“父权”资格的人,而不是指出这种 “权限”的存在基于自然。除非在许多有觊觎这种权力之心的人当中,我知道谁是正当地具有这种权力的人,否则,我只知道有这样一种父的权限,我应当而且愿意对它服从,对我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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