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4)
(一)抽样和封样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本细则的要求,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抽样,并对该产品进行封存。
按企业所申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申证单元和产品适用的年龄段,对企业申请的每一个品种(按申请产品标准)随机抽取1个包装规格的产品进行许可检验。
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销售包装。500g以下包装的抽样数量为16个销售包装;500g以上包装的抽样数量为12个销售包装。
所抽取的样品应分成2份,500g以下包装的样品1份为10个作为检验用样品,1份为6个作为备查样品;500g以上包装的样品,1份为8个包装作为检验用样品,1份为4个包装作为备查样品。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抽样人员应当告知申请者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由申请者自主选择。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把封好的样品送到选定的检验机构。
(二)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0765、GB 10767、企业标准及卫生计生委部门相关管理公告的内容进行检验。
4其他要求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符合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
附件: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所需主要原辅料及包材涉及的主要标准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涉及的检验方法与检测设备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涉及的检验方法与检测设备
附件1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所需主要原辅料及包材涉及的主要标准
序号国家标准(原辅料)标准名称
1GB 19301生乳
2GB 19644乳粉
3GB 11674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4GB 317白砂糖
5GB 14963蜂蜜
6GB 1535大豆油
7GB 1534花生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