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国有民办制(2)

2011-10-26  |  

  (3)社会所能承受的转制学校数。这个数的确定可能比较模糊。但是,当前家长择校的程度是可以度量的, 可用这个程度(其实还可以大一点)来近似地表现社会对转制学校的承受力。

  上述三个数中的最小数,将是可以转制的学校的最大数。如果依次分别用a1、a2、a3来代表这三个数,其 最小数用Min(a1、a2、a3)表示;用Max表示转制学校最大数,则将有关系式:Max=Min(a1、a2、a3)。在目前教 育经费存有较大缺口的情况下,显然有a2>a1,a2>a3,所以,此时应有:Max=Min(a1、a3)。但这三个数变化的 趋向是:a1、a3随时间的延续而变大;a2却依时间的延续而减小,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所以,必有 那么一天,将有a2 国有民办制学校是要“消亡”的,而且是自行消亡的。国有民办制学校产生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特 定时期,即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期,也就是在提供给教育的经费不能满足同时办好所有公办 学校的历史时期。它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使教育实现更好发展所出现的一种办学历史现象。它 既有产生的必然,也有消亡的必然。因此,它是发展教育的补充,并非教育的主角。在它完成了历史使命后, 它会十分自觉地退出办学的舞台。当然,建立或“消亡”国有民办制学校,也是政府可以控制的一种办学行为 ,其学校数量完全可以由政府依据经济状况进行调控。我们还要指出:公办学校转为国有民办制学校,或反过 来,国有民办制学校转回公办学校,在关系上是很简单的,既容易转过去,也容易转回来。原因很简单:这两 类学校在本质上都是公立的,有相同的所有制,不存在资产的转移关系。

  3.学校国有民办的政策 与公办学校相比,国有民办制学校具有特殊优势:即享有民办学校筹集经费、特别是可以按教育成本收费 的政策。它本来就是一个政策的产物。因此,政策也就成了它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必须给国有民办学校以有力 的政策支持。政策支持当然也有限度,即不超出给民办学校的政策。所以,国家给国有民办学校以民办学校的 同等政策既是必要的,又应是充分的。当然,对日常经费不完全自筹的国有民办制学校的政策(主要是收费政 策,例如在收费生的比例方面)可以给以较大的限制。 4.建立国有民办制学校的步骤

  根据作者最近几年的实践与思考,提出以下建议:对一个地区来说,政府实施国有民办制学校计划的主要 步骤应包括:(1)对本地区的教育经费需求与供给保证进行分析,如果没有缺口,则停止;如果有缺口,但有其 他更好办法可以解决,也停止;若无他法,则研究本地区的社会承受力、学校及承办者的条件,如果没有符合 条件的学校,也应停止;若有符合条件的学校,则选择强有力的校长或承办者,并且学校自愿作为试点校,进 行先期试点。(2)在不少于一年的试验期内,一定要强调政策到位。否则,试点学校将难以运作。政策到位的关 键在于政府机关,特别是职能部门对改革的认识和支持。根据经验,由本地区的最高行政机关发文进行试点改 革,是能使政策快速到位的。(3)总结试点经验,在符合转制条件学校的自愿之下,逐步推广。在推广中特别要 注意防止不良动机。在试点期间对试点学校,或在推广期间对刚刚起动的学校,自筹经费的速度可以先慢后快 ,甚至给予一定的改革启动款项,以使改革前期不致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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