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还是“教育”吗(2)

2008-10-22  |  

  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学前教育扮演的是一个有些尴尬的、受忽视的、边缘化的角色。这种角色在深圳的这次改革中不仅表现在对学前教育由“公”而“企”的姓氏修改上,还表现在深圳市政府对学前教育的“准公益性”定位上。我们都知道,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作为基础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学前教育自然也应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也许有人会说,教育并非铁板一块,教育内部也有分化,不同阶段的教育具有程度不同的“公益性”。在深圳市政府看来,学前教育和成人教育具有“准公益性”,只有义务教育才是纯粹的公益事业。然而,不论教育内部如何分化,只要它沾着“教育”两字,就应该具有某种公益性,为着共同利益群体的“共同利益”服务。

  在历年颁布实施的各种教育法规中,对学前教育性质的定位性描述通常如下:1.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

  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属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幼儿园规程》,1989)2.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教育法》,1993)3.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幼儿园规程》,1996)4.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1)5.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3)

  从以上的规章制度来看,学前教育一直是被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但问题在于国家只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学前教育的管理和学前教育的发展责任则一直是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这就难免导致制定者和执行者之间的距离。同时,学前教育领域的文件又多不具备法律效应,只是一种规程或条例上的行政约束。从现实的各地改制来看,不光是深圳的转企改革,江苏宿迁、邗江、宜兴的改革也是一样。在政府的头脑里,学前教育可能根本就不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只是一项“准公益性事业”或某种意义上的“产业”。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这种定位表现出对学前教育发展历史的一种误解,也是对学前教育与市场实行的一场“强制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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