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保障机制 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3)

2008-10-20  |  

  本次改革,一次性辞退了45周岁以上的老教师和资格复审不合格教师100名。近两年又新招100余名年轻教师,优化了师资队伍。通过改革,进一步打破了“大锅饭”、“铁饭碗”,增强了教职工的竞争意识和工作积极性,完善了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选人用人机制。保教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在2002年新一轮幼儿园分类定级活动中,我区有51处幼儿园顺利通过市级一类幼儿园验收,2003年有10幼儿园通过市级示范幼儿园验收,2处通过省级示范幼儿园验收。

  (二)强化措施,落实待遇,为学前教育提供队伍保证

  改革的目的在于更好地落实农村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为学前教育提供队伍保证。在改革的过程中始终把落实和提高农村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作为主要内容来落实。文件规定:被聘用的农村幼儿教师,比照上年本镇“三提五统”确定的农民人均收入的2倍核发工资,从镇教育费附加中支付70%(教育费附加取消后各街道从财政列支),从园所收费中支付30%。二是为签订聘用合同的幼师办理养老保险(从2000年7月1日起)。镇教委办统一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以上年本镇农村幼师月工资的28%缴纳养老保险金,单位负责20%,从镇教育费附加支付,个人负责8%,由镇教委办代扣代缴。投险基数,不得低于当年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并为年满45岁以上的农村幼儿<BR><P></P>教师办理离岗,一次性发给生活补贴,其标准为“月工资×教龄”;为不合格的教师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其标准为教龄不满10年的发5个月工资,教龄超过10年的发8个月的工资,镇、村各负担50%。镇财政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划拨专项资金46.3万元用于安置离岗教师。

  几年来,为确保农村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得到落实,促进办园水平的不断提高,区政府把落实农村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和幼儿园分类定级工作分别列入对各街道“双千分”的考核。自文件出台以后,8个街道全部为合格的农村幼儿教师按照城镇职工的投保标准办了养老保险。流亭街道、城阳街道积极落实区政府100号文件,使农村幼儿教师的月工资收入分别达到1034元和986元。目前,全区农村幼儿教师的月平均工资为784元 ,平均达到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1 倍。待遇的落实极大地调动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稳定了幼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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