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卷十一 王制第五(下)(5)

2016-05-10  |  

  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下卿再命。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不著次国之卿者,以大国之下互明之。此卿命则异,大夫皆同。《周礼》公侯伯之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

  [疏]“大国”至“一命”。正义曰:此一节论大国小国卿大夫命数多少不同之事。注“不著”至“一命”。正义曰:经直云大国之卿及小国之卿,不云次国,故云“不著次国之卿”。云“以大国之下互明之”者,以大国之卿不过三命,则知次国之卿不过再命,大国下卿再命,则知次国下卿一命,故云“互明之”。云“此卿命则异“者,以大国上卿三命,下卿再命,次国上卿再命,下卿一命,小国上下卿并皆一命,故云“卿命则异”。云“大夫皆同”者,谓大国次国小国,大夫皆同一命。今经云“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既与小国连文,知非直据小国。下大夫一命者,以经云大国“下卿再命”,以次差之,明大夫一命,自然次国大夫亦一命,故云“大夫皆同”。此夏、殷制也。按《周礼》云“公国之孤四命”,与馀卿不同,则知此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亦谓孤也。大国下卿再命者,谓除孤以外之卿,就再命之中,分为中卿、下卿也,故前文云“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是也。次国之卿再命,亦谓上卿执政者,若鲁之季孙。下卿一命,亦分为中下二等,故前文云“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是也。小国之卿虽同一命,亦分为三等,故前文云“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其大国次国小国,大夫虽同一命,当皆分为上下二等,文已具於上。今总云下大夫者,对卿言之。云“《周礼》公侯伯之卿三命”以下者,皆《周礼·典命》文。以经云“大国之卿不过三命”,故引公侯伯之卿三命以对之。《周礼》“公之孤四命”,不与三命相当,故不引之也。

  凡官民材,必先论之。论,谓考其德行道艺。行,下孟反。论辨,然后使之。辨,谓考问得其定也。《易》曰:“问以辨之。”任事,然后爵之。爵,谓正其秩次。任,而鸩反。位定,然后禄之。与之以常食。与如字,又音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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