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卷十一 王制第五(下)(3)

2016-05-10  |  

  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於方伯之国,国三人。使佐方伯领诸侯。监,古蹔反。监於,古御反,卷末同。

  [疏]“天子使其”至“三人”。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遣大夫往监方伯之国,州别各置三人之事。 “天子使其大夫”者,谓使在朝之大夫,往监於方伯,每一州辄三人,三八二十四人。崔氏云:“此谓殷之方伯,皆有三人以辅之。佐其伯,谓监所领之诸侯也。” 周则於牧下置二伯,亦或因殷使大夫为三监,故《燕礼》云设诸公之坐,郑云公,孤也。大国孤公一人,而云诸公者,容牧有三监。然则天子於州牧之国,则置三大夫以辅之,其尊卑之差,则下文其禄视诸侯之卿,其爵视次国之君。其禄视诸侯之卿者,谓公之孤也,故《燕礼》谓之诸公,与公孤同也。《尚书》使管叔、蔡叔、霍叔为三监者,为武庚也。与此别也。

  天子之县内诸侯,禄也。选贤置之於位,其国之禄如诸侯,不得位。

  [疏]“天子”至“禄也”。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县内食采邑诸侯得禄不得继世之事。此言县内,则夏法也。言诸侯禄者,得采国为禄而不继世,故云禄也。故下云“大夫不世爵”是也。此谓畿内公卿大夫之子,父死之后,得食父之故国采邑之地,不得继父为公卿大夫也,故经直云禄也。则子孙恒得食之,有罪乃夺之。此云诸侯,下云“大夫不世爵”,则诸侯总据大夫以上,而《司裘》“诸侯,则共熊侯、豹侯”,郑注云 “诸侯,谓三公及王子弟”。郑惟据三公及王子弟者,以下别云“卿大夫,则共麋侯”,故诸侯惟止三公及王子弟而已。此父死子禄者,不在九十三国之数。此虽论夏法,殷、周亦然。畿内诸侯,父死视元士,若有贤德,乃复父位。若畿外诸侯,父死未赐爵,亦视元士,除服则得袭父故位,故下文云“未赐爵,视天子元士,以君其国”,注云“列国及县内之国也”。必知列国未赐爵,亦视元士者,以《诗》云“韎韐有奭,以作六师”,是诸侯世子未爵命,服士之韎韐之服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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