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卷十一 王制第五(下)(2)

2016-05-10  |  

  [疏]“大国”至“七人”。正义曰:此一节论夏家天子命诸侯之国卿、大夫及士之数。前既云夏官,此亦夏礼。卿、大夫、士数,五等之国悉同,但大国三卿,并受命於天子也。夏之大国,谓公与侯也。殷、周大国,并公也。崔氏云:“三卿者,依周制而言,谓立司徒兼冢宰之事,立司马兼宗伯之事,立司空兼司寇之事。”故《春秋左传》云季孙为司徒,叔孙为司马,孟孙为司空,此是三卿也。以此推之,故知诸侯不立冢宰、宗伯、司寇之官也。下大夫五人者,崔氏云“三卿命於天子”,则大夫以下,皆其君自命之也。三卿,则上中下三品而含上下。今云“下大夫五人”者,取卿为言耳。知大夫有上下者,按前云次国之下卿,位当大国之上大夫是也。何以五人者?谓司徒之下,置小卿二人,一是小宰,一是小司徒。司空之下,亦置二小卿,一是小司寇,一是小司空也。司马之下惟置一小卿,小司马也。故《公羊》襄十一年“作三军,三军者何?三卿也”,“古者上卿下卿,上士下士”,何休云“古者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司马事省,上下卿各一。若有军事,上士相上卿,下士相下卿,足以为治”,今襄公乃益司马,故云作三军,逾王制,故讥之。下卿即大夫也,故此云“下大夫五上,士二十七人”者,云上士者,对府、史之属也。《周礼》五等国悉三卿、五大夫、二十七士,皆与此同。但公国长有四命,孤一人,故《典命》云“公之孤四命,以皮帛悤小国之君。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壹命,其士不命”。而郑注再引《王制》,以成彼义。当恐周之人数,与《王制》同也。且《曾子问》是明当时周法,而云国家五官,则五大夫,大夫若五,则知馀亦不异也。且《曾宰》云“施典於邦国”,“设其参,傅其伍”,郑云“参谓卿三人,伍谓大夫五人”。“次国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者,次国者,夏则伯,殷则侯也,周则侯伯也。而卿、大夫、士之命及人之数,与大国同。但一卿其君自命为异也,下文备也。“小国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者,小国者,殷谓伯,夏、周同子男也。按郑注言“小国亦三卿”,差次而言,应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此惟言二卿,则似误也。郑何以得知应三卿?按前云小国又有上中下三卿,位当大国之下大夫,若无三卿,何上中下之有乎?故知有三卿也。按《周礼》“三命受位”,郑云“谓此列国之卿,始有列位於王,为王之臣也”。若三命卿始得列位於王,则子男之卿再命,不应得一卿命於王。而郑今云一卿命於王者,谓子男之卿亦得王命。而彼注三命,下云列国卿三命者,此自据侯伯为言,以会彼“三命受位”者耳。注“或者”至“卿与”。正义曰:郑又为一说,畿内之国,唯置二卿,并是其君自命之。今记者或欲因子男此文以见畿内之法,故舍去子男一卿命於王者,而不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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