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2008-10-20  | 行政 教育 教育行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教育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 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四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负法律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在《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对给予撤销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其管辖的处罚。

  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 (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网友观点
    很菜
    好文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摘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
相关文章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发生伤害四种方式解决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2016新版《幼儿园工作规程》解读
家长委员会成员工作职责
幼儿园园务公开管理制度
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制度
幼儿园请假制度及相关规定
制定学前教育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关于举行温州市幼儿园民办教师理论知识竞赛的通
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省级培训报
关于做好2014年民办学校(幼儿园)初定教师工作
龙湾区2014年下半年第四届第三次教研活动的通知

最近更新

 
热点推荐
在线背单词
小学数学
电子课本
在线识字
关于我们 |  我的账户 |  隐私政策 |  在线投稿 |  相关服务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2-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小精灵儿童网站
联系我们(9:00-17:00)
广告和商务合作qq:2925720737
友情链接qq:570188905
邮件:5701889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