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儿急性中毒发病原因与发病症状(3)

2016-05-03  |  

  肾脏是毒物和毒物代谢产物排泄的主要器官,中毒后循环、呼吸障碍导致的肾脏缺血缺氧、可引起不同程度的肾脏损害症状,表现为血尿,蛋白尿,水肿,尿量减少等。部分毒物还具有选择性的肾脏毒性,直接损害肾脏。肾脏损害中以急性肾功能衰竭最为严重。后者通常表现为短期内出现尿闭,高血压,氮质血症,重者还可出现意识改变、抽搐和急性肺水肿。

  5.神经系统

  中枢神经系统是人体高级生命活动器官和调节机体生理功能的重要器官。当神经系统受到毒素直接损害,或中毒后的缺血缺氧损伤后,可继而发生神经功能失调,严重者出现脑器质性破坏和功能衰竭。临床相关症状有烦躁、惊厥、瘫痪、昏迷、去大脑强直以及中枢性呼吸衰竭和神经源性休克。瞳孔是脑功能观察的重要体征,并可在一定程度上鉴别毒物种类和脑功能状况。吗啡、酒精、有机磷等中毒时,瞳孔通常显着缩小;而曼陀萝类、镇静剂中毒时,则瞳孔扩大。瞳孔扩大伴对光反应消失提示脑功能损害严重。

  6.其他

  有些毒物能抑制骨髓造血功能,破坏红细胞,引起贫血、溶血等。应激、休克和缺氧还可诱发DIC,引起皮肤、消化道等部位广泛出血。腐蚀性毒物可引起皮肤、五官、消化道及呼吸道黏膜损伤。细胞呼吸抑制剂可引起细胞能量代谢障碍而死亡(如氰化物)。

  由于毒物种类极多,临床表现各异。临床医师可以根据中毒病人的面容、呼出气味、症状、其他体征、排泄物的性状等结合病史,综合分析,得出初步诊断;此外还可根据所在地域流行病学发病率较高的中毒毒物进行筛选和鉴别。各种毒物引起的急性中毒常具有各自的特征,这些特征是中毒诊断的重要线索和依据。诊断中应特别注意毒物接触病史的采集和原毒物的鉴定。

  对于存在明确毒物摄入或接触病史者,结合临床症状,诊断可迅速确立。对于病史不明确者,可考虑进行毒物鉴定。无论病史典型与否,为取得确切证据,均有必要进行毒物鉴定。采集标本应及早进行,包括原毒物样品,胃液或呕吐物、血液、尿液等。毒物确定后,还必须了解毒物服用剂量、发病时间和脏器受累表现以及就诊前处理等,以便确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鉴别:

  1.应与下列疾病进行鉴别

  对诊断一时不明确且伴昏迷者

  ①低血糖;

  ②酮症酸中毒;

  ③颅内出血;

  ④中枢感染;

  ⑤肝性脑病;

  ⑥尿毒症;

  ⑦电解质紊乱。

  2.提示病情危重

  急性中毒伴有下列表现时

  ①深昏迷;

  ②休克或血压不稳定;

  ③高热或体温不升;

  ④呼吸衰竭;

  ⑤心力衰竭或严重心律失常;

  ⑥惊厥持续状态;

  ⑦肾功能衰竭;

  ⑧DIC;⑨血钠高于150mmol/L或低于120mmol/L。对于这些患儿,应常规监测肝、肾等各脏器功能,为病情判断和支持处理提供依据。

  小儿急性中毒并发症:

  可并发脱水、酸中毒、电解质紊乱,肝脏损害,出现黄疸、肝炎症状。

  出现致死性的心力衰竭和休克。可并发严重心律失常、肺水肿、呼吸肌麻痹以及呼吸衰竭。肾脏损害,出现血尿、蛋白尿、急性肾功能衰竭、高血压、氮质血症等。神经系统出现抽搐、瘫痪、昏迷、中枢性呼吸衰竭。引起贫血、溶血,诱发DIC,广泛出血。在度过急性中毒急性期后,部分患儿可遗留后遗症,如腐蚀性毒物中毒引起的消化道变形和狭窄,影响正常饮食;脑部中毒损害或严重缺氧后发生精神运动功能障碍等。

  小儿急性中毒治疗:

  西医治疗

  1.现场抢救

  对于存在呼吸、心搏骤停、休克、惊厥的患儿应首先现场进行抢救,保持良好的氧供和循环,严密监护并维持生命体征稳定,纠正内环境紊乱。对存在呼吸衰竭者应及早给予呼吸支持。血压不稳者给予多巴胺5~10μg/(kg·min)静脉维持。

  2.清除毒物

  (1)清除尚未吸收的毒物:其目的为防止已与体表、体腔接触,但尚未进入体内的毒物,以最大限度降低毒物进入体内的量和减轻病情。治疗时应尽可能早,并根据进入途径不同,采取相应的脱毒方法。有毒气体(氯气、一氧化碳等)中毒者应首先脱离中毒环境,加强通风,积极吸氧,以排除呼吸道内残留毒气。食入水溶性毒物者可用胃肠道脱毒方法,包括催吐、洗胃、导泻和胃肠内吸附毒物。洗胃一般于食入毒物后4~6h内进行,操作时动作要轻巧迅速,危重病人取平卧位,头偏向一侧,胃内容物要尽量抽净,反复灌洗,直至洗出胃液清晰为止。洗胃液可根据毒物种类选取。

  洗胃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患者的反应和呕吐情况,防止胃内容物反流入肺内引起窒息。洗胃后可随即给患者50%硫酸镁0.5ml/kg导泻,加速毒物从肠道排出,或胃内注入活性炭0.5~1g/kg吸附毒物。对强酸、强碱中毒或惊厥者不宜用洗胃、催吐及导泻法,以免发生消化道穿孔或窒息。近来国外文献报道胃肠道脱毒并不能显着改变患者的症状、病程和预后。许多学者不主张采用催吐法治疗小儿急性中毒。

  但也有人认为食入毒物1h内洗胃才有效。如遇皮肤接触毒物者(如有机磷农药中毒)应立即脱去全部衣裤,以微温清水冲洗全身,并注意五官、毛发、指甲部位的清洗,一般洗5~15min。对体表不溶于水的毒物,可用适当溶剂,例如用10%酒精或植物油冲洗酚类毒物,也可用适当的解毒剂加入水中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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