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5)

2008-10-20  |  

  第七节 建筑构造

  第四十四条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四十五条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四十六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四十七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装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第四十八条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四十九条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与排水

  第五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第五十一条 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备热水供应系统。

  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

  第五十二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煤温度不直超过95-70℃。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五十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五十五条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五十五的规定。

  主要房间名称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 表五十五

  房间名称               室内计算温度(℃) 每小时换气次数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办公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20         1.5
  卫生间                22         3
  浴室、更衣室             25         1.5
  厨房                 16         3
  洗衣房                18         5
  走廊                 16

  第三节 电气

  第五十六条 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 表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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