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4)

2008-10-20  |  

  第三十一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四节 服务用房

  第三十二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三十二的规定。

  服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表三十二

  房间名称  使用面积
  乳儿室   50
  喂奶室   15
  配乳室   8
  卫生间   10
  储藏室   6

  第三十三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应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三十四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三十五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第五节 供应用房

  第三十六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三十六的规定。

  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 表三十六

  规模  房间名称   大型  中型  小型
  厨房  主副食加工间  45  36  30
  厨房  主食库     15  10  主副食库共15
  厨房  副食库     15  10
  厨房  冷藏室      8  6   4
  厨房  配餐间     18  15  10
      消毒间     12  10  8
      洗衣房     15  12  8

  第三十七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节 防水与疏散

  第三十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四十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四十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度 m 表四十

  房间布置

  房间名称    双面布房  单面布房
  生活用房    1.8     1.5
  服务供应用房  1.5     1.5

  第四十一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四十二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木应大于0.15,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四十三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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