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4)
第三十一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四节 服务用房
第三十二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三十二的规定。
服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表三十二
房间名称 使用面积
乳儿室 50
喂奶室 15
配乳室 8
卫生间 10
储藏室 6
第三十三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应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三十四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三十五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第五节 供应用房
第三十六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三十六的规定。
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 表三十六
规模 房间名称 大型 中型 小型
厨房 主副食加工间 45 36 30
厨房 主食库 15 10 主副食库共15
厨房 副食库 15 10
厨房 冷藏室 8 6 4
厨房 配餐间 18 15 10
消毒间 12 10 8
洗衣房 15 12 8
第三十七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节 防水与疏散
第三十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四十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四十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度 m 表四十
房间布置
房间名称 双面布房 单面布房
生活用房 1.8 1.5
服务供应用房 1.5 1.5
第四十一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四十二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木应大于0.15,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四十三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