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005-08-12  | 监护 职业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3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文康 
                              2002年3月28日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第十六条 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一、 粉尘类

  (一) 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矽肺
  (二) 煤尘(煤矽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工尘肺
  (三) 石墨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墨尘肺
  (四) 炭黑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黑尘肺
  (五) 石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棉肺
  (六) 滑石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滑石尘肺
  (七) 水泥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水泥尘肺
  (八) 云母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云母尘肺
  (九) 陶瓷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陶瓷尘
  (十) 铝尘(铝、铝合金、氧化铝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铝尘肺
  (十一) 电焊烟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焊工尘肺
  (十二) 铸造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铸工尘肺
  (十三) 其他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其他尘肺 

  二、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电离辐射(X射线、r射线)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化学物质类
 
  (一)铅及其化合物(铅尘、铅烟、铅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铅)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铅及其化合物
  (二)汞及其化合物(汞、氯化高汞、汞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三)锰及其化合物(锰烟、锰尘、锰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四)镉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五)铍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铍病
  (六)铊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七)钡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八)钒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九)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砷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一)铀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铀中毒
  (十二)砷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化氢中毒
  (十三)氯气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气中毒
  (十四)二氧化硫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氧化硫中毒
  (十五)光气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光气中毒
  (十六)氨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氨中毒
  (十七)偏二甲基肼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偏二甲基肼中毒
  (十八)氮氧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氮氧化合物中毒
  (十九)一氧化碳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一氧化碳中毒
  (二十)二氧化碳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氧化碳中毒
  (二十一)硫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硫化氢中毒
  (二十二)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二十三)氟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工业性氟病
  (二十四)氰及腈类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二十五)四乙基铅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四乙基铅中毒
  (二十六)有机锡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锡中毒
  (二十七)羰基镍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羰基镍中毒
  (二十八)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中毒
  (二十九)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苯中毒
  (三十)二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甲苯中毒
  (三十一)正已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正已烷中毒
  (三十二)汽油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汽油中毒
  (三十三)一甲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一甲胺中毒
  (三十四)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三十五)二氯乙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氯乙烷中毒
  (三十六)四氯化碳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四氯化碳中毒
  (三十七)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乙烯中毒
  (三十八)三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三氯乙烯中毒
  (三十九)氯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丙烯中毒
  (四十)氯丁二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丁二烯中毒
  (四十一)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n,n-二甲基苯胺、二苯胺、硝基苯、硝基甲苯、对硝基苯胺、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四十二)三硝基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三硝基甲苯中毒 
  (四十三)甲醇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醇中毒
  (四十四)酚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酚中毒
  (四十五)五氯酚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五氯酚中毒
  (四十六)甲醛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醛中毒
  (四十七)硫酸二甲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硫酸二甲酯中毒
  (四十八)丙烯酰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丙烯酰胺中毒
  (四十九)二甲基甲酰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五十)有机磷农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磷农药中毒
  (五十一)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五十二)杀虫脒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杀虫脒中毒
  (五十三)溴甲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溴甲烷中毒
  (五十四)拟除虫菊酯类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五十五)导致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化学类物质: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三硝基甲苯、五氯酚、硫酸二甲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五十六)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的危害因素

  四、物理因素

  (一)高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中暑
  (二)高气压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减压病
  (三)低气压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高原病、航空病
  (四)局部振动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

  (一)炭疽杆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疽
  (二)森林脑炎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森林脑炎
  (三)布氏杆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布氏杆菌病
  
  六、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一)导致接触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三氯乙烯、重铬酸盐、三氯甲烷、β-萘胺、铬酸盐、乙醇、醚、甲醛、环氧树脂、尿醛树脂、酚醛树脂、松节油、苯胺、润滑油、对苯二酚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接触性皮炎
  (二)导致光敏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焦油、沥青、醌、蒽醌、蒽油、木酚油、荧光素、六氯苯、氯酚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光敏性皮炎
  (三)导致电光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线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光性皮炎
  (四)导致黑变病的危害因素:焦油、沥青、蒽油、汽油、润滑油、油彩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黑变病
  (五)导致痤疮的危害因素:沥青、润滑油、柴油、煤油、多氯苯、多氯联苯、氯化萘、多氯萘、多氯酚、聚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痤疮
  (六)导致溃疡的危害因素:铬及其化合物、铬酸盐、铍及其化合物、砷化合物、氯化钠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溃疡
  (七)导致化学性皮肤灼伤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化学性皮肤灼伤
  (八)导致其他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油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油彩皮炎
  高湿: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浸渍、糜烂
  有机溶剂: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角化过度、皲裂
  螨、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痒疹

  七、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一)导致化学性眼部灼伤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氮氧化物、甲醛、酚、硫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化学性眼部灼伤
  (二)导致电光性眼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线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光性眼炎
  (三)导致职业性白内障的危害因素:放射性物质、三硝基甲苯、高温、激光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白内障

  八、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一)导致噪声聋的危害因素:噪声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噪声聋
  (二)导致铬鼻病的危害因素:铬及其化合物、铬酸盐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铬鼻病
  (三)导致牙酸蚀病案的危害因素:氟化氰、硫酸酸雾、硝酸酸雾、盐酸酸雾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的危害因素:石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的危害因素:联苯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三)苯所致白血病的危害因素: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所致白血病
  (四)氯甲醚所致肺癌的危害因素:氯甲醚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甲醚所致肺癌
  (五)砷所致肺癌、皮肤癌的危害因素: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六)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的危害因素: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七)焦炉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焦炉烟气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焦炉工人肺癌
  (八)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铬酸盐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氧化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金属烟热
  (二)二异氰酸甲苯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哮喘
  (三)嗜热性放线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四)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棉尘病
  (五)不良作业条件(压迫及摩擦)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矿井下工人滑曩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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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摘要: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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