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农民养老思想及其现实意义(2)

2016-05-16  |  

  建国后毛泽东更是把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大事来抓。毛泽东在研究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材之后,指出“这本书在谈到物质利益的时候,不少地方只讲个人的消费,不讲社会的消费……。这是一种片面性。”他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搞社会集体福利事业还成什么社会主义?”在毛泽东的领导下,新中国开展了多方面的社会保障工作。1956年6月30日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中明确规定:“农业合作社对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以适当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这是较早、完整地提出关于农民养老的法规性文件。从此。“五保供养制度”作为新中国第一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载人了史册,成为党和国家在广大农村地区的一项长期政策。

  2、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方法

  中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孝道思想极为丰富,但是传统文化中的孝道是人伦之礼和人生准则。毛泽东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认为养老不仅是道德风尚,更是人的权利。早在1922年5月1日,毛泽东就指出:“那些六十以上不能卖命的人,应该给予他一点救命的食物。一个人在一老一少两个阶段不能做工的时候应该都有一种取得保存他生命的食物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毛泽东进一步提出了“老病保养权”。毛泽东首次使用“老病保养权”,揭示了在解决养老问题上存在着吃饭和就医两大基本问题。这两大基本问题对于当时的中国农民来说,更是难题。毛泽东认为解决中国农民的养老问题必须推翻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建立社会主义的中国,建设人民的医疗。这就形成了革命与建设两步走的中国农民养老之路。采取的保障方法主要有:

  第一,进行土地革命。实现“耕者有其田”。土地革命是中国革命的基础和主要内容。在整个民主革命过程中,毛泽东为了让农民能“有饭吃”,不断进行土地革命实践。从1928年起,毛泽东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法和土改政策,如1928年《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兴国土地法》、1930年减租减息政策、1946年《关于清算减租减息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等,这些规定使农民有土地使用权,大部分农民分得了土地。为了彻底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获得平等的养老权利,以党的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实施为标志,新中国从1950年到1952年,近两年时间完成了全国近3亿农业人口区的土地改革。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就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实质就是“耕者有其田”。这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土地改革,巩固了新生政权,为迅速发展国民经济,解决全国农民的养老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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