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经典之史部《金史》卷一百零七 列传第四十五(10)

2016-05-05  |  

  时监察御史多被的决,行信乃上言曰:“大定间,监察坐罪大抵收赎,或至夺俸,重则外降而已,间有的决者,皆有为而然。当时执政程辉已尝面论其非是,又有敕旨,监察职主弹劾,而或看循者,非谓凡失察皆然也。近日无问事之大小、情之轻重,一概的决,以为大定故实、先朝明训,过矣。”于是诏尚书省更定监察罪名制。

  史馆修《章宗实录》,尚书省奏:“旧制,凡修史,宰相执政皆预焉。然女直、汉人各一员。崇庆中,既以参知政事梁絪兼之,复命翰林承旨张行简同事,盖行简家学相传,多所考据。今修《章宗实录》,左丞汝砺已充兼修,宜令参知政事行信同修如行简例。”制可。

  二年二月,出为彰化军节度使,兼泾州管内观察使,谕之曰:“初,朕以朝臣多称卿才,乃令参决机务。而廷议之际,每不据正,妄为异同,甚非为相之道。复闻迩来殊不以干当为意,岂欲求散地故耶?今授此职,卿宜悉之。”初,内族合周避敌不击,且诡言密奉朝旨,下狱当诛。诸皇族多抗表乞从末减,高琪以为自古犯法无告免者,行信独曰:“事无古今,但合周平昔忠孝,或可以免。”又以行信族弟行贞居山东,受红袄贼伪命,枢密院得宋人书,有干涉行信事,故出之。其子莒,时为尚书省令史,亦命别加注授焉。

  初,行信言:“今法,职官论罪,多从的决。伏见大定间世宗敕旨,职官犯故违圣旨,徒年、杖数并的决。然其后三十余年,有司论罪,未尝引用,盖非经久为例之事也。乞详定之。”行信既出,上以其章付尚书省。至是,宰臣奏:“自今违奏条之所指挥、及诸条格,当坐违制旨者,其徒年、杖数论赎可也。特奉诏旨违者,依大定例。”制可。行信去未久,上尝谕宰臣曰:“自张行信降黜,卿等遂缄默,此殊非是。行信事,卿等具知,岂以言之故耶!自今宜各尽言,毋复畏忌。”

  行信始至泾,即上书曰:“马者甲兵之本,方军旅未息,马政不可缓也。臣自到泾,闻陕右豪民多市于河州,转入内地,利盖百倍。及见省差买马官平凉府判官乌古论桓端市于洮州,以银百铤几得马千疋,云生羌木波诸部蕃族人户畜牧甚广。盖前所遣官或抑其直,或以势陵夺,遂失其和,且常患银少,所以不能多得也。又闻蕃地今秋薄收,鬻马得银辄以易粟。冬春之交必艰食,马价甚低。乞令所司辇银粟于洮、河等州,选委知蕃情、达时变如桓端者贸易之。若捐银万两,可得良马千疋,机会不可失,惟朝廷亟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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