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经典之史部《金史》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7)

2016-05-05  |  

  民诉水旱应免者,河南、山东、河东、大名、京兆、凤翔、彰德部内支郡,夏田四月,秋田七月,余路夏以五月,秋以八月,水田则通以八月为限,遇闰月则展期半月,限外诉者不理。非时之灾则无限。损十之八者全免,七分免所损之数,六分则全征。桑被灾不能蚕,则免丝绵绢税。诸路雨雪及禾稼收获之数,月以捷步申户部。凡叙使品官之家,并免杂役,验物力所当输者、止出雇钱。进纳补官未至廕子孙、及凡有出身者、谓司吏、译人等。出职带官叙当身者、杂班叙使五品以下、及正品承应已带散官未出职者,子孙与其同居兄弟,下逮终场举人,系籍学生、医学生,皆免一身之役。三代同居,已旌门则免差发,三年后免杂役。

  太宗天会元年,敕有司轻徭赋,劝稼穑。十年,以辽人士庶之族赋役等差不一,诏有司命悉均之。熙宗天眷五年十二月,诏免民户残欠租税。皇统三年,蠲民税之未足者。世宗大定二年五月,谓宰臣曰:“凡有徭役,均科强户,不得抑配贫民。”有言以用度不足,奏预借河北东西路、中都租税,上以国用虽乏,民力尤艰,遂不允。三年,以岁歉,诏免二年租税。又诏曰:“朕比以元帅府从宜行事,今闻河南、陕西、山东、北京以东、及北边州郡,调发甚多,而省部又与他州一例征取赋役,是重扰也。可凭元帅府已取者例,蠲除之。”五年,命有司:“凡罹蝗旱水溢之地,蠲其赋税。”六年,以河北、山东水,免其租。八年十月,彰德军节度使高昌福上书言税租甚重,上谕翰林学士张景仁曰:“今租税法比近代甚轻,而以为重,何也?”景仁曰:“今之税敛殊轻,非税敛则国用何从而出?”二年二月,尚书省奏:“天下仓廪贮粟二千七十九万余石。”上曰:“朕闻国无九年之蓄则国非其国,朕是以括天下之田以均其赋,岁取九百万石,自经费七百万石外,二百万石又为水旱之所蠲免及赈贷之用,余才百万石而已。朕广蓄积,备饥谨也。小民以为税重,小臣沽民誉,亦多议之。盖不虑国家缓急之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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