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三十 选举考三(15)

2016-05-03  |  

  天禧二年,诏:"自今锁厅,应举人所在长吏先考试艺业,合格者始听取解。如至礼部不及格,当停见任,其前後考试官、举送长官皆重寘罪。"至天圣时,除其法。

  四年,诏以近年开封府举人稍多,屡致词讼,令翰林学士承旨晁迥等议定条制。迥等上言:"诸州举人多以身有服制,本贯难於取解,遂奔凑京毂,寓籍充赋。人数既众,混而为一,有司但考其才艺,解送之际,本府土著登名者甚少,交构喧竞,亦由於此。欲请自今举人有期周卑弱以下服者,听取文解;寄应举人实无户籍者,计召官保任,於本府户籍人数外别定分数荐送。"诏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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