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立法与公共图书馆的发展(3)

2011-10-19  |  

  3 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

  3.1 图书馆法是保证事业发展所需要的专门的行业法规

  继美国于1846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英国也于1850年颁布了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大大加快了欧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从而极大地推动了其文化、科学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

  据介绍,目前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250多部图书馆法规,全世界有1/3的国家有图书馆立法。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颁布单行的规章性图书馆条例以来,深圳、上海、北京先后进行了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费不足、管理体制陈旧、业务队伍缺乏等制约图书馆发展的重要问题,保证了社区图书馆的配置。但上升到国家的层面,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国家级图书馆条例。很多地方的公共图书馆和社区图书馆在规划建设上缺乏科学标准,存在着无序状态。这一切都亟待通过立法来予以保障。

  3.2 图书馆经费需要图书馆法作法律保障

  经费是事业发展的基础,法律手段是最有力也是最有效的保护措施,它规定国家、社会对图书馆发展的责任,确保图书馆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尤其是保护了图书馆经费的来源和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利益等。

  3.3 图书馆立法是读者需求与图书馆发展的需要

  面对知识更新和信息产业的迅速崛起,人们对图书馆的利用率和需求值更高,这与图书馆事业发展滞后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图书馆事业要健康顺利发展,就得依靠图书馆法来进行保障。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图书馆法实在是当务之急。据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的工程已经在2001年4月正式启动。我国图书馆法的编制应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图书馆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编写,以期少走弯路,大力推动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4 图书馆立法所应规范的主要内容

  4.1 图书馆设置与体制

  图书馆法首先应该对图书馆的设置体制做出规范:国家文化部设置国家图书馆;各级政府设置公共图书馆;机关团体或法人单位设置专门图书馆;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图书馆。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对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是有益的。

  明确了图书馆的设置体制,实际上是明确了图书馆的最终责任者。“谁设置,谁投入”是图书馆活动的基本原则。设置主体拥有管理图书馆的权利,也要向图书馆投入经费、配备人员、设施等,承担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营的责任。

  公共图书馆和社区图书馆是图书馆社会形象的集中体现,是公众认识和理解图书馆的主要渠道。因此,法律应该对公共图书馆和社区图书馆系统的服务网络建设做出基本规定:一是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和分布,并参照国际通行标准确定公共图书馆和社区图书馆的数量、布局和规模;二是公共图书馆和社区图书馆网点建设应该纳入地方发展、城镇与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前者说的是建设图书馆服务网的依据,后者说的是图书馆服务网的实现途径。这两点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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