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立法与公共图书馆的发展(2)

2011-10-19  |  

  国家图书馆 1.15亿元

  上海图书馆 8000万元

  南京图书馆 1400万元

  首都图书馆 1200万元

  浙江图书馆 800万元

  辽宁图书馆 650万元

  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 582.4万元

  广州图书馆(2001年) 645万元

  资料来源:由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根据《2001年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及文化部最新统计数据整理。

  表2 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

  全国平均47万人拥有一间公共图书馆

  广东平均69万人拥有一间公共图书馆

  广州平均63万人拥有一间公共图书馆

  香港平均10万人拥有一间公共图书馆

  资料来源:由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根据《2001年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及文化部最新统计数据整理。

  目前,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已意识到制定一个独立的《图书馆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图书馆立法,建立和健全图书馆法律体系对于确立和巩固图书馆在信息服务业中的重要地位具有极大的作用。

  2 图书馆法的概念

  图书馆法是国家为协调社会需求与图书馆的关系,保证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经国家权力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定和认可的、调整国家在发展图书馆事业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通常来说,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看,图书馆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立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所制定与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图书馆的基本法、部门法和单行法;又如,1850年英国的《公共图书馆法》,1956年美国的《图书馆服务法》等。而广义上的图书馆法除包括狭义的法律外,还包括国家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法令、条例、章程、决议、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它应该是以图书馆基本法为主体、部门法与职能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相配套所组成的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2.1 图书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图书馆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分明、信赏违罚的行为规则,即规范。图书馆法是对同一类社会关系的规范,这决定了它只具有指示性的作用,不可能面面俱到,具体实施办法则是由相配套的具体法律规范来实现。

  2.2 图书馆法律规范体系

  不同国家的图书馆专门法,其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与现代图书馆专门法体现的本职精神是一致的,即体现现代图书馆观念。其主要包括图书馆的服务性、图书馆的民主性、图书馆的免费制及图书馆员的专业性。从国外图书馆立法过程看,多数国家是先有职能法、专门法,然后才有图书馆基本法,再以基本法为依据订立相应的具体实施规则。而在实际上,更多是在订立的专门法中侧重于公共图书馆的专门法来发挥基本法的作用。总之,核心是依靠图书馆法,明确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及运营的基本原则,确立现代图书馆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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