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7)

2009-08-18  |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

  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 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九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园长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他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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