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教育歧视公约(3)

2005-08-12  |  

  第七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应在它们按照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将来所规定的日期和方式向该大会提出的定期报告里,提出关于下列事项的情报:它们为实施本公约而通过的法律规定和行政规定以及所采取的其他行动,包括为拟订和发展第四条里所述的国家政策而采取的行动在内;在实施该政策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以及所遇到的障碍。

  第八条

  本公约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的争端,如不能经由谈判解决时,倘争端各方提出要求,应于没有其他解决争端的方法可用时,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第九条

  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十条

  本公约不得缩减个人或团体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缔结的协定所可能享有的权利,如果这些权利不违反本公约的条文或精神的话。

  第十一条

  本公约以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四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一、本公约经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各成员国按照它们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或接受。

  二、批准书或接受书应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第十三条

  一、本公约应开放给非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成员但经该组织执行局邀请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加入。

  二、加入应将加入书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第十四条

  本公约应自第三件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但只对在这一日或这一日以前把它们各自的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的那些国家生效。对于任何其他国家,本公约应于该国把其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后三个月生效。

  第十五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确认本公约不只适用于它们的宗主领土,而且也适用于所有由它们代负国际关系责任的非自治领土、托管领土、殖民领土和其他领土;它们承担必要时,在批准、接受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这样做以前,同这些领土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协商,以保证本公约能适用于这些领土;它们还承担把本公约对之适用的那些领土通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此项通知于总干事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第十六条

  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可以为它自己或为由它代负国际关系责任的任何领土退出本公约。

  二、退约应以书面文件通知;该退约书应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三、退约应于总干事收到退约书后十二个月生效。

  第十七条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将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述的一切批准书、接受书和加入书的交存,以及第十五条所述的通知和第十六条所述的退约,通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各成员国、第十三条所述的非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成员的国家以及联合国。

  第十八条

  一、本公约得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加以订正。但任何这种订正应只对成为订正公约缔约国的那些国家具有约束力。

  二、倘若大会通过一个新的公约去订正本公约的全部或一部分,那么,除非这个新的公约另有规定,否则本公约应从新的订正公约生效之日起,停止开放给各国批准、接受或加入。

  第十九条

  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提出要求时,本公约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一九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订于巴黎,共两份作准文本,每份有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一届会议主席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的签字;这两份作准文本应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档库,其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应分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述的所有国家和联合国。

  注: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公约于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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