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育中的胎儿 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了?(2)

2016-07-21  |  

  另外,美国各种人权组织呼吁,健康保健组织对孕妇的保护很大的组成部分是从胎儿的健康成长环境为主导动机。但是到目前为止,所有相关法律和各种学术研究基本上都是针对保护胎儿健康成长,并没有涉及到胎儿的独立财产和家族承传权利的等等其他方面的规定。

  《全球华语广播网》德国观察员薛成俊介绍,在德国,胎儿也是享有继承权的,但是要基于两个条件,其一,是继承人的现实存在;其二,是生命产生之后的即将存在。

  薛成俊介绍,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923条第一款对继承权的解释,继承事件发生时,继承人必须是事实存在。通俗点说,继承者得是个大活人。不过,第二款做了进一步的诠释,在继承事件发生期间,潜在继承人虽然还没有来到这个世界上,但是已经形成生命,也就是说胎儿同样拥有继承权。前提是日后孩子必须真的出生,这一继承权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某先生因故去世,某个顺位继承人已经身怀有孕,肚子里的胎儿也是有继承权的,在出生前可以由母亲代行,但是如果胎儿因故没有降生,继承权也就随之自动丧失。

  关于继承权,德国法律上主要是基于继承人的现实存在和生命产生后的即将存在两个条件。如果是遗产事件发生时,潜在继承人既没有出生,也没有形成生命,则没有继承权。如某先生去世一年后,又有了一个孙子,这个孩子从祖父那里得不到任何财产继承权。所以冷冻胚胎,本身在德国非常具有争议。从生理上讲还不是胎儿,从法律上也就不能享受胎儿的应有的权利,如继承权以及堕胎保护。根据德国现行法律,怀孕超过12个星期,就不得人为终止妊娠,否则将依照德国刑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澳大利亚法律没有明确胎儿具有继承权,但在遗产分割时,根据规定,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应该按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再分配。在这方面,澳大利亚还曾经有一个非常著名的冷冻胚胎的案列。《全球华语广播网》澳大利亚观察员胡方介绍,澳大利亚并没有全国统一的继承法。而在各个州的法律规定当中,基本上按照继承的优先顺序会是配偶及其出生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阿姨、姑姑、叔叔、伯伯。

  最近,像新南威尔士州的继承法当中,将死者的第一代堂兄弟、表兄弟姐妹也都算在其中。由于澳大利亚各州的法律要求,遗产需要由确定的人员来继承,而确定的人员需要是在出生,而且存活30天以上的人,因此很遗憾,在胎儿没有出生之前没有继承权。但是在遗产分割的时候,根据规定应当要保留胎儿遗产部分的份额,如果胎儿顺利出生,继承该部分的遗产,而如果出现死胎,保留份额会根据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再分配。

  澳大利亚在胎儿继承问题上曾经出现过一次比较著名的案例,一对美国的夫妇在飞机失事前,在澳大利亚的一个医院保留了两个胚胎,在夫妇死亡之后,对这个胚胎的去留问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最终维多利亚州的上议会决定同意将胚胎植入待孕母亲的子宫内,以完成这对夫妇的遗愿,并且让他在长大之后,继承父母的遗产。实际上澳大利亚虽然没有明确的给予胎儿在继承赠与方面的权利,但是却同意在遗产分割的时候保留这一部分的权利,一旦胎儿存活,则这一部分保留的权利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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