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译注》卷五 王制第九(3)

2014-11-12  |  

  制定了法律而不再依靠臣下讨论研究,那末法律没有涉及到的事情就一定会被废弃不管。规定了各级官吏的职权范围而不彼此沟通,那未职权范围涉及不到的地方就必然会落空。所以制定了法律而又依靠臣下的讨论研究,规定了各级官吏的职权范围而又彼此沟通,那就不会有隐藏的图谋,不会有没发现的善行,而各种工作也就不会有失误了,不是君子是不能做到这样的。公正,是处理政事的准则;宽严适中,是处理政事的准绳。那些有法律依据的就按照法律来办理,没有法律条文可遵循的就按照类推的办法来办理,这是处理政事的彻底措施。偏袒而没有常规,是处理政事的歪道。所以,有了良好的法制而产生动乱是有过这种情况的;有了德才兼备的君子而国家动乱的,从古到今,还不曾听说过。古书上说:“国家的安定产生于君子,国家的动乱来源于小人。”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啊。

  [原文]

  9.3 分均则不偏(1),势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澹(2),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3),是养天下之本也(4)。《书》曰:“维齐非齐(5)。”此之谓也。

  [注释]

  (1)分:见 5.10 注(1)。偏:部属。这里用作动词,表示“使……成为部属”,即统率、指挥对方的意思。(2)澹:通“赡”(sh4n 善),满足。(3)相:单指“兼临”的对象,即指代“分之”之“之”,指被统治者。(4)养:养育,引申指统治。君主统治臣民,给他们安排一定的职事,使他们能赖以生存,所以美称其统治为“养”。参见 9.1 注(7)。(5)引文见《尚书·吕刑》,但荀子所引乃断章取义,与原文意义不同(原义为“要整齐不整齐的东西)。其旨意是:要使天下人步调一致,就必须有等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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