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民政局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460元

2014-09-23  | 民政局 民政 生活 

  青岛市民政局近日下发《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因事无人抚养、重病重残等原因陷入生活困境的儿童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为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460元。

  一、申报条件

  根据《通知》要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象为: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

  有4类情况符合条件。主要包括:

  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二、补贴标准

  据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60元,有条件的区市可以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其基本生活费按照青岛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民福〔2012〕25号)执行。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区市民政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及时发放到监护人。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困境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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