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志》卷四十七 吴书二 吴主传第二(12)

2014-03-17  |  

  三年春正月,诏曰:"兵久不辍,民困於役,岁或不登。其宽诸逋,勿复督课。"夏五月,权遣陆逊、诸葛瑾等屯江夏、沔口,孙韶、张承等向广陵、淮阳,权率大众围合肥新城。是时蜀相诸葛亮出武功,权谓魏明帝不能远出,而帝遣兵助司马宣王拒亮,自率水军东征。未至寿春,权退还,孙韶亦罢。秋八月,以诸葛恪为丹杨太守,讨山越。九月朔,陨霜伤谷。冬十一月,太常潘濬平武陵蛮夷,事毕,还武昌。诏复曲阿为云阳,丹徒为武进。庐陵贼李桓、罗厉等为乱。

  四年夏,遣吕岱讨桓等。秋七月,有雹。魏使以马求易珠玑、翡翠、玳瑁,权曰:"此皆孤所不用,而可得马,何苦而不听其交易?"

  五年春,铸大钱,一当五百。诏使吏民输铜,计铜畀直。设盗铸之科。二月,武昌言甘露降於礼宾殿。辅吴将军张昭卒。中郎将吾粲获李桓,将军唐咨获罗厉等。自十月不雨,至於夏。冬十月,彗星见于东方。鄱阳贼彭旦等为乱。

  六年春正月,诏曰:"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制,人情之极痛也;贤者割哀以从礼,不肖者勉而致之。世治道泰,上下无事,君子不夺人情,故三年不逮孝子之门。至於有事,则杀礼以从宜,要绖而处事。故圣人制法,有礼无时则不行。遭丧不奔非古也,盖随时之宜,以义断恩也。前故设科,长吏在官,当须交代,而故犯之,虽随纠坐,犹已废旷。方事之殷,国家多难,凡在官司,宜各尽节,先公后私,而不恭承,甚非谓也。中外群僚,其更平议,务令得中,详为节度。"顾谭议,以为"奔丧立科,轻则不足以禁孝子之情,重则本非应死之罪,虽严刑益设,违夺必少。若偶有犯者,加其刑则恩所不忍,有减则法废不行。愚以为长吏在远,苟不告语,势不得知。比选代之间,若有传者,必加大辟,则长吏无废职之负,孝子无犯重之刑。"将军胡综议,以为"丧纪之礼,虽有典制,苟无其时,所不得行。方今戎事军国异容,而长吏遭丧,知有科禁,公敢干突,苟念闻忧不奔之耻,不计为臣犯禁之罪,此由科防本轻所致。忠节在国,孝道立家,出身为臣,焉得兼之?故为忠臣不得为孝子。宜定科文,示以大辟,若故违犯,有罪无赦。以杀止杀,行之一人,其后必绝。"丞相雍奏从大辟。其后吴令孟宗丧母奔赴,已而自拘於武昌以听刑。陆逊陈其素行,因为之请,权乃减宗一等,后不得以为比,因此遂绝。二月,陆逊讨彭旦等,其年,皆破之。冬十月,遣卫将军全琮袭六安,不克。诸葛恪平山越事毕,北屯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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