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外国立法简况(2)

2014-03-11  |  

  (2)《儿童促进法》

  全称为《3岁以下儿童幼儿园和托儿所促进法》,2008年12月1O日颁布。主要是对《社会法第八部》多个条款的修改以及《扩大幼儿园教育联邦经济资助法》的颁布。另外还包括对《联邦和州财政平衡法》、《所得税法》、《联邦教育促进法》、《收养中介法》等法律有关条款的修改。

  《扩大幼儿园教育联邦经济资助法》规定,联邦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向各州提供21.5亿欧元,给州、地方和地方协会为3岁以下儿童幼儿教育提供经费补贴。州每年向联邦报告新增幼儿教育名额、经费补贴的使用情况、所支持项目的数量和类别等情况。联邦家庭、老人和妇女儿童部以及联邦财政部与各州签订管理协议,规定这些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是关于这些投资的种类、金额、时间,各州配套资金的投入,这些经费的使用和结算,资金使用的审核和返还等。

  (3)社会法其他各部

  社会法的其他各部也对学前教育的多个领域作出了相关规定,包括《社会法第二部:失业人员基本保障》、《社会法第四部:法定社会保险》、《社会法第五部:法定医疗保险》、《社会法第六部:法定养老保险》、《社会法第七部:法定意外事故保险》、《社会法第十部:社会管理程序和社会信息保护》、《社会法第十二部:社会救济》、《联邦子女补贴法》等,如《社会法第七部》第2条规定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儿童也享受意外事故保险。

  2.州层面

  具体实施的《幼儿园和托儿所促进法》由各州各自颁布,规定学前教育的任务和宗旨、地方政府的整体责任和规划,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人员和设施的配置、质量管理,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学制、组织、经费、管理,幼儿的报名、健康措施和家长的参与,等等。另有相关的州法律,如《学前教育机构经费分摊法》。各州还有各类《儿童和青少年扶助法》的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涉及学前教育。

  二、德国学前教育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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