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办法(3)

2009-09-03  |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育科研成果奖和推广应用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已获奖成果、集体和个人,由学校授予相应证书和资金。获奖情况记入参研者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评审骨干教师和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我校教育领域内具备了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渝中区教育科研成果奖:

  公开出版或发表的(含区级以上的内部刊物)教育类专著、论文、调查报告、实验报告、经验总结等;

  尚未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交流并对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指导教育实践有重要意义,或被教育行政部门采纳并产生实际效果的研究成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育科研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三个等级。特别突出的成果,授予特等奖。

  第三十二条

  每项课题成果的主要承担集体不得超过二个,校级小课题主研人员不得超过5人。已获得区级及以上级别奖励的成果,不再申请本成果奖。对获得市、区及其以上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教育科研成果奖,学校同样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经审查批准的教育科研成果获奖项目,授奖前予以公布。对成果的权属问题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公布期限内向学校教科室提出,由学校教科室组织相关专家裁定。对开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获奖的,经查实后,其获奖资格由予以撤消,并受到相应的处理。

  本办法由校行政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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