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办法

2009-09-03  | 科研 教育 教育科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需要,发挥我校教育科研的优势,促进学校的发展,加强我校教育科研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课题研究整体水平,更好地为我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市、区教育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在校长的领导下,学校教科室负责教育科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教科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教育科研课题的立项审议和成果鉴定等学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课题申报和立项

  第四条 学校教科室依据全国和市、区教育科学规划及我校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确立我校教育科研的研究方向;各部门、年级组、教研组可根据学校实际选定研究项目和主要内容,也可将学校教育教学中具有普遍意义和研究价值的重难点问题,提升为课题申报立项研究;鼓励教师开展校本小课题研究。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年级组、教研组,集体或个人均可申报教育科研课题。教科室负责受理教师校级科研课题的申报。

  第六条 教育科研立项课题的申报人应为课题负责人,要能切实承担课题的设计、实施到成果形成的实质性研究工作。每项课题只能有一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参与研究者在同一时间内只能负责或参研1至2项课题,所负责的立项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报新的立项课题。

  第七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对所申报课题的价值意义、完成条件、研究内容、研究方法进行详细论证和设计的基础上填写课题立项申请书。课题申报单位或个人在上报申请书的同时上报课题方案。

  第八条 学校教科室每年组织一次课题申报。由区教育学术委员会对符合申报资格的课题进行审查评议,并签署评议意见,进行同意立项与否的表决。

  第九条 评审教育科研立项课题的标准是:课题对我校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应用价值和理论指导作用;立论依据充足,研究目标和内容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步骤切实可行;课题负责人及主研人员具有相应的知识基础和研究能力,具备按计划完成该课题的条件。

  第十条 经审查同意批准立项的课题,由学校教科室明文公布,并发给各课题负责人课题立项通知和课题立项批复。

  第四章 研究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申报部门或个人负责项目的计划、组织和实施;学校教科室负责立项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检查课题实施情况,提供与研究项目有关的理论、咨询、信息、资料等。

  第十二条 学校教科室应对立项课题负责人加强领导和管理,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条件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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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办法》摘要:和市、区教育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在校长的领导下,学校教科室负责教育科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教科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教育科研课题的立项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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